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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2018-01-11 0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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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目前,我市农村在外务工的部分农民工已返乡,我市农村的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情不向农村扩散,维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的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7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目前,我市农村在外务工的部分农民工已返乡,我市农村的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情不向农村扩散,维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的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实际,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责任制

1、各县(市)、区防治'非典'指挥部要有专人负责农村防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农村地区、农民工使用单位防治'非典'工作的指导、检查。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各县(市)、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统筹本区域内人、财、物等资源,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的基层管理网络资源的优势,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县(市)、区、乡镇(街办)、村一体化的防治工作机制。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各村组、居委会落实'非典'防治方案,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实施农户之间的十户联保制度,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4、大冶市、阳新县要将国有农场的防治工作纳入农村'非典'防治及公共卫生工作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二、实施医务人员培训措施,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5、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医务人员培训计划,分期分批提高乡村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把培训县、乡、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医务人员作为当前预防和控制农村'非典'的关键性工作抓紧抓实。

6、乡(镇)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的临床证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的处理、疫情报告及村医务人员应熟悉'非典'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

三、依靠科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7、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农村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要使'非典'防治宣传教育进村组进农户,确保 '非典' 防治知识和相关信息家喻户晓,不留死角。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治、可控,树立信心,消除忧虑,解除恐慌心理。提高农民,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8、组织对乡镇领导、村干部等骨干人员重点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定战胜'非典'的信念,通过他们发动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制,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9、对于农村中个别故意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忧'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分子,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0、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好居家观察及医学观察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已发生疫情的乡村,积极做好已确诊'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解决他们日常生活问题,使之自觉接受隔离、留验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治工作。要全方位做好宣传、疏导、稳定工作,切实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

四、强化疫情监测网络,建立严密的防治机制

11、要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

12、从阻截输入性传染源入手,严密监控外来人员和返回人员,加强交通乘运检查,要在我市的各车站、码头和火车站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对进入我市境内的所有车辆逐一登记、消毒;对所有乘客逐一登记、测量体温,发现体温超过38℃者立即派专人送往就近发热门诊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过其居住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13、村委会组织十户联保责任人和村医务人员负责对可疑情况的排查报告工作,发现可疑情况要做好登记工作,并立即报告乡(镇)政府和乡(镇)、街办医疗机构,乡(镇)医疗机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级防治'非典'指挥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核实疫情,核实后立即向县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规范疫情报告、疫情处理程序,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14、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村疫情报告和十户联保工作。对有居家观察人员的村组,村医务人员、十户联保责任人每日要进行逐户访视、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对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医务人员及村组长每日要逐户访视村民,发现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立即上报。

15、在农村疫情监测中,要以村为单位,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疫区返乡的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登记、居家医学观察和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16、对于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各级党政干部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务人员、干部和群众,给予奖励。

五、严格执行疫情预案,及时处理疫情

17、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某些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的隔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控制疫情在农村地区扩散蔓延。

18、村卫生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同时采取措施,将其居家隔离,并指导其家人做好个人防护。没有村卫生室或村医务人员的,乡(镇)卫生院要派医疗人员驻村。乡(镇)卫生院对就诊确诊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上报乡(镇)政府和县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密切接触者提出医学观察建议,由村医务人员和村干部具体实施。

19、出现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住所、禽畜圈、厕所,以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到每日消毒。

20、县级医院是救治当地农村确诊'非典'病人的主要医院,要按标准开设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病房,备有充足的救治药品和呼吸机等医疗器械,配备专用救护车,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和完善的治疗方案。根据需要,乡镇卫生院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规范设立发热门诊。

21、县乡两级指定医院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要立即收治到隔离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要在市医疗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由当地县级医院确诊首例'非典'患者。接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院,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有关措施。

22、对死于传染性'非典'的病人遗体,一律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

23、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一支能胜任'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工作的队伍,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订防治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尽快掌握当地疫情,并协助医院做好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

24、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严禁举办大型集会和婚丧嫁娶等大规模聚餐活动,对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

25、当疫情出现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请求上级业务部门提供支援,决不可贻误时机。

六、减少我市农民工的流动

26、对于农村的'非典'防治工作,要实行区域合作,城乡联动。要加强与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的沟通工作,与他们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要掌握农民工的流动情况,村干部和医务人员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要做好在外农民工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告已在发生疫情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安心工作,暂不返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帮助他们的家庭安排好生产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七、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抗击'非典'的全面胜利

27、各县(市)、区要结合预防控制'非典'工作,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使农村的卫生面貌有显著改善。

28、要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农民中'非典'患者免费医疗救治的政策,对农民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治疗费用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

29、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应组织机动队,随时为乡(镇)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0、各县(市)、区政府要储备并提供处理紧急疫情必需的消毒药品及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设备。不具备设置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条件的,要按照标准加以改造。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临时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用于'非典'防治工作。

31、当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其被限制而引发生活困难时,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32、各级政府要成立督导检查组,对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地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推诿、渎职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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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