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天津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配备了检测医用防护产品的必要检测仪器及人员,从发文之日起,我局确定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的检测工作。
国家关于确定天津、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食药监械[2003]102号
发布日期:2003-6-13
执行日期:2003-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天津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配备了检测医用防护产品的必要检测仪器及人员,从发文之日起,我局确定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的检测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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