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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8-01-08 14: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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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4]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四川省是血吸虫病流行较重的省份之一。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62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中,有27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20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由于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复杂,一些地方对血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综合防治措施落实不好,导致血吸虫病疫情反复较重,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的回升,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血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坚持依法管理

血防工作是关系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大事,做好血防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血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04)114号)确定的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省血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血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根据当地血防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坚持“春查秋会”工作制度。省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完成血防工作规划及开展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省血防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血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部署血防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述职制度、疫区血防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血吸虫病重大疫情责任追究制,确保血防任务落实,工作到位。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法力度,加强对《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血防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力争尽快提请省人大审议出台《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二、明确防治目标,统筹规划实施

切实遏制疫情回升,分阶段实现防治目标。到2008年末,全省15个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和8个疫情反复的县(市、区)要全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全省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目标(血防目标进度表附后)。2015年力争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全省从根本上消除血吸虫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在近几年内,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急性血吸虫病的暴发流行,遏制疫情回升势头,压缩钉螺面积。已达到控制和阻断标准的县要继续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科学防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制订《四川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血防工作。坚持实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分片区责任制”,不断探索山丘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模式,逐步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

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畜牧等部门应根据全省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研究制订本部门血防计划,明确阶段目标和任务,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确保全省防治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综合治理,实行联防联控

加大以环境改造为主的各项灭螺工作力度。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水改旱”,推行“抛秧种植”等现代农业技术,减少钉螺孳生地,减少农民受感染机会,减轻血吸虫病危害。水利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今后在疫区新建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时要将血吸虫病防治纳入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列项,统一实施。近期要结合有螺水系江河治理、涵闸改造、灌区改造、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山区微型水利、农田节水灌溉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开展灭螺。林业部门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等重点林业工程改变钉螺孳生环境,降低钉螺密度,切断人畜接触疫水途径,实行兴林、抑螺、防病综合治理。畜牧部门要围绕“四个突破”,结合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种草养畜,加强放牧管理,在有螺区实行禁牧、舍饲和“以机代牛”等,有效控制动物传染源。卫生部门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危易感地带的药物灭螺工作,降低血吸虫病感染危险性。同时积极引导和支持疫区群众开展改水改厕,改善生活环境,减少和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加强人畜同步查病治病和疫情监测。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疫情反复地区,卫生部门要对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并对感染者进行治疗。其中,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已实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畜牧部门负责疫区家畜(牛、羊、猪等)血吸虫病的检查及对感染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同时加强对疫区家畜交易的管理和检疫,防止病畜流入其他地区传播血吸虫病。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学生普遍进行血防知识宣传教育。卫生、新闻媒体应积极承担血防健康教育的责任,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血防知识,引导和教育群众建立先进生产方式和科学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加强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项目规划中及开工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建立山区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四川、云南、重庆三省(市)血防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三省(市)血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和总结山区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技术和措施,推动三省(市)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在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建立长丘山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其余各流行市(州)和县(市、区)要根据血吸虫病地理分布和流行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地区间的联防联控,切实做好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

四、完善防治政策,加大血防投入

落实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各级政府应将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在中央财政支持下,省级财政对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市(州)级政府应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县(市、区)、乡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市、区)、乡级政府应根据当地血防工作实际,安排落实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支持。

积极救助治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疫区要将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在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纳入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

保证灭螺用工。疫区群众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五、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防控能力

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健全、队伍稳定是建立血吸虫病防治长效机制的关键。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01)104号)切实加快血防机构的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将血吸虫病防治机构中的预防职能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公共卫生序列,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支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各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中的医疗部分可因地制宜地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的医疗部分可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在内的综合医疗业务。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有家畜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

加强基本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安排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修缮必要的业务用房,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提高服务能力,保障血防工作的开展。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素质。要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意识,开展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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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