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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2018-01-03 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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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结合当前化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关于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结合当前化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化学工业企业的消防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的消防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化学工厂,都要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管理计划,在布置、检查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并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生产竞赛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化学工业的布局和建筑结构

第四条 新建化学工厂的厂址,应当由市、县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设置;对已建立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的化学工厂,应当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逐步予以迁移。

第五条 化学工厂区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试验室、化验室应当单独设置,并与主要车间、锅炉房、变电间、高压线保持二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 化学工厂的易燃、易爆车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芦席或草席搭盖;烘房、锅炉房应当单独建筑,建筑材料不得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第七条 设计部门在设计化学工厂的时候,必须贯彻以上各项要求,并应取得县、市以上公安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八条 非化学工厂所办的化工子厂,亦须遵守本条文的规定,厂址一般不得设在母厂厂区或靠近居民住宅。

第三章 各级行政领导职责

第九条 厂长职责:

(一)领导全厂职工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布置、检查和总结消防工作;

(二)制订、修改本单位的各种消防规章制度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结合生产和各项中心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四)组织群众适时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堵塞火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科(室)长、车间主任职责:

(一)加强对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教育;

(二)督促职工切实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绝对禁止要求工人违章操作,也不得默许工人违章操作;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使用、保管、搬运,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班(组)长职责:

(一)对本班(组)工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在组织新工人生产时,负责交代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上班前、下班时做好生产设备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利用收工会议,对工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评比记载。

第四章 职工守则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生产操作时应集中思想,准确地掌握仪表和机械运转,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 交班时,应将当班电气、机械等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向接班工人详细交代,接班工人应仔细检查。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生产和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监督。

第五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各车间应共同遵守下列制度:

(一)非该车间人员,严禁随意进入;

(二)车间禁止吸烟和使用非生产的明火,因生产需要而使用明火者,应经厂领导审查批准,并须符合明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各车间通道禁止乱堆杂物,保持经常畅通;

(四)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注意轻拿轻放,堆置稳妥,贮存用量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五)车间内的消防设备,应当分工负责,注意维护保养,不得移作它用;

(六)新工人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正式或单独参加生产。

第十七条 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应当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对电气、机械设备及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立即修理;

(四)在电炉及其他发热电气设备上严禁烘烤衣物和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五)禁止将电线架设在蒸汽管道和热源上;

(六)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七)电线需穿过墙壁、地板、芦席或与其他可燃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上安装绝缘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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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