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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2017-12-21 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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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以票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

(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500000元以上;

(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好处费合计3000元以上;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

(五)在工作期间,伤害旅客、货主,造成死亡,或强奸旅客、货主;

(六)野蛮装卸,造成货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30000元以上;

(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

第三条 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800元以上不足2000元;

(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的好处费合计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

(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或卖淫、嫖娼;

(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

(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

第四条 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200元以上不足800元;

(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好处费合计3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

(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

(七)站车或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雇用“帮工”,纵容和支持随车、围车叫卖人员,强行搭售商品,造成很坏影响;

(八)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

第五条 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六条 发生路风问题,按本办法予以定性,依据铁道部《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一)给予干部、职工的处罚,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二)一年内多次发生路风问题的同一责任者,应从重处罚。

(三)两人以上共同谋私的,按谋私总额定性;主要责任者按谋私总数处罚,其他人员按个人所得数额处罚。

(四)凡发生路风问题主动向上级报告,并认真查处,积极整改,挽回影响的,视为自查自纠,可从轻处罚或不处罚。

(五)凡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加重处罚,并严肃追究领导者和作假者的责任。

(六)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路风建设机构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及《路风问题罚款通知书》(样式附后),送劳资、财务部门和责任单位,罚款金额在年度工资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和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