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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2017-11-05 1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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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3]370号

(内政办字(2003)37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是一种传染性极强、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十分严重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的传播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原则,坚持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工作机制,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责明确、措施落实”的“非典”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非典”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防治工作负总责,并逐级加强工作指导,形成横向联系、纵向指导、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点面结合、群防群控的网络体系。自治区对本辖区内的卫生资源及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形成快速、准确、有效的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宣传普及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落实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性措施,控制疫情的发生与蔓延。

(三)应急为主,平战结合

着眼于突发性、应急性事件的应对,建立指挥有力、装备精良、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演练,强化培训,体现平战结合、应急为主的重点,注重经常性综合防治和应急能力的提高,切实做到“四早”,迅速有效地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四)依靠科技,有效防治

坚持依靠科技防治“非典”的策略,加强临床救治、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药物等方面研究,坚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蒙医蒙药的特点,强化医疗救治工作;规范防控措施,加强科技、信息、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科学防控能力,实现防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对“非典”防控、疫情报告、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体系

(一)成立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为常设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把“非典”的预防与控制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协调各有关部门,依靠科学技术,动员有关力量,发动全社会参与,齐心协力做好“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部署全区的“非典”防治工作;积极组织调度各级人力、物力、财力,对疫情实施全面防控;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措施。

领导小组由以下部门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1卫生厅 组织开展“非典”疫情监测分析报告,提出预警等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批准启动全区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区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和工作规范,依法科学实施医疗救治;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检查督导“非典”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2教育厅 组织制定“非典”工作方案,实施学校“非典”控制措施,在学生、教职工中普及健康知识,及时报告学校防控情况及传染病发生情况。

3科技厅 协调“非典”病原、检验检测技术科研攻关,组织开展自治区内、国内及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开展蒙医药研究。

4民政厅 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区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的“非典”应急处理经费及物资管理和使用。

5财政厅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非典”应急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非典”应急所需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建立“非典”应急处理储备基金,对边远、贫困地区“非典”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6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制定“非典”医疗费用保障措施,做好下岗职工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7建设厅 组织制定城市社区“非典”防控方案,提出居民区楼房使用功能管理规范;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物及建筑工人“非典”预防控制措施。

8铁道、交通、民航 建立交通检疫机制,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对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及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检验工作,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及人员疏散。

9农牧业厅 实施农村牧区预防“非典”工作方案,开展家畜家禽疫病防治工作,指导并加强对广大农牧民群众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10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组织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防止“非典”传入和传出,收集、提供区内外及国外“非典”疫情动态和信息,负责“非典”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11公安厅 负责疫区社会治安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关措施。

12广播电影电视局及各新闻单位 开辟健康教育宣传栏目,加强“非典”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工作。

13林业厅 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可能成为“非典”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14药品监督管理局 “非典”相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清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及审批工作。

15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负责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

16环保局 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垃圾和污水处理监督监测。

盟市、旗县也要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非典”防治的领导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宣布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启动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非典”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防控制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宣传组、维护稳定组、后勤保障组、市场秩序维护组、督查组、调研组、执纪执法组等10个机构。

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小组的各类会议;起草印发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综合汇报材料;编发“非典”防治专报;编写大事记;组织承担上级领导、专家接待工作;24小时值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防控制专家组:负责制定预防控制方面的技术方案;对流调、消毒、隔离、疫情处理等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监督检查;参与自治区、盟市首例病例的判定;对启动应急预案的等级提出建议;疫情的动态分析与预测,为控制疫情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为基层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与评价。盟市应成立相应的预防控制专家组。

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组织会诊和治疗;自治区、盟市首例病例的诊断;参与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等级的建议;为基层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对西药、中蒙药、新药对治疗疗效的评价;对基层救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指导开展医疗救护和疑难病症鉴别诊断,开展救治综合分析。盟市应成立相应的预防控制专家组。

宣传组:负责组织协调中央驻区新闻单位和自治区各级新闻宣传部门搞好防治“非典”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每日公布疫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联席会等;编发有关宣传材料(法制教育宣传材料、防治“非典”宣传教育材料等);开展防治“非典”普及教育,通报有关重要信息,向中央主流媒体积极报送防治“非典”的稿件。

维护稳定组:负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疫点实施管理,必要时对疫区实行封锁;配合医疗部门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强制隔离治疗;收集由疫情引发的与社会稳定有关的情报信息;加强对社会面的治安管理和控制,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后勤保障组:负责统一调配全区物力、财力资源,组织生产和流通,保障防治工作所需药品、消杀制品、医疗设备器械、防护用品和相关物资供应;审查相关物资供应商资质,指定定点供货商,向有关供货商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确保供货渠道畅通;切实搞好防疫药品、医用药剂、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储备;协调解决防治工作所需监护、医疗用房;组织接受社会捐助;按照“防大疫”的要求,确保后勤保障工作所需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中有关物资采购、供应、接受社会捐助等情况的审计工作;对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实施监督,稳定物价,防止出现抢购风潮。

市场秩序维护组:负责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假冒伪劣、欺诈行骗、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非典”防治工作的市场秩序。

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非典”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调研组:负责针对“非典”防治在政策、法规、体制、执法以及防范机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防治“非典”工作,特别是有争议的内容,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出实事求是的反映;承担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执纪执法组:负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对违反纪律、渎职等人员进行严肃查处,保证“非典”预防控制工作顺利进行;接受和处理群众的举报及投诉;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的行为依法处理。

(三)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按照本预案明确任务,建立“非典”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建立组织,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综合性防治策略

(一)疫情监测

1建立疫情监测与信息管理体系

疫情监测网由专业网与非专业网构成。专业网包括: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社区防保站和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专业网包括:社区(村、嘎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饭店、公共场所等。专业网负责疫情的发现与报告,其中旗县以上医疗机构(含旗县级)执行网络直报和“非典”疫情报告程序;旗县以下医疗机构按“非典”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专业网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告。

要建立健全三级预防保健网,形成遍布全区、自下而上、快速有效的监测网络,保证疫情监测信息的畅通;要设专人负责疫情监测工作,加强人员的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加强网络的建设工作。要教育鼓励群众积极协助查找传染源,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

要做好信息管理工作。信息资料包括:人口分布、卫生资源配置、疾病动态、传染病监测资料、应急能力、物质的生产与储存及其它相关资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搜集整理汇总各种疫情资料、数据,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和趋势分析,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供决策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开展。

(二)疫情报告

1报告方式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录入进行审核,并实施网络直报。

各地通过网络登录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报告和管理“非典”个案数据。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旬报和月报时,可直接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中将“非典”个案数据转入“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3)现已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点)应通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登录帐号和密码进行网络直报,其它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首次病例报告、订正报告和转归报告。所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由本院防保科存档备查。

(4)暂无条件进行网上直报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通过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报送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5)“非典”流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非典”的医疗机构,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报告要求与时限

(1)新发病例的报告

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接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寄送当地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项或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非典”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订正和转归报告

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诊断病例排除。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对“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于更改诊断后,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订正报告卡”。

转归报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寄送“转归报告卡”。

(3)“非典”流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要求,实行“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每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参照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报告。

3.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

按照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它各有关部门要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保证疫情信息的快速和畅通。

4?对“非典”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三)预警与应急反应

根据“非典”的流行强度、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三级: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1一级预警(一般事件)

一级预警是指周边地区发生疫情,内蒙古地区存在传入可能,或1至2个盟市出现疑似病例报告。

一级预警由自治区专家会同盟市级专家予以确定,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确认启动。

一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1)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盟市及疫情发生地所在旗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救治、病例标本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疑似病人由接诊医院负责隔离、观察、治疗。

(2)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启动盟市级“非典”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依法对疫区实施有效的控制、隔离措施;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预警确认,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自治区卫生厅将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控制。必要时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使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一级预警的解除:疑似病例在临床观察10-15天被排除,同时,所有密切接触者经2周观察无发病者,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预警。

2二级预警(重大事件)

二级预警是指我区出现输入性诊断病例或1例诊断病例、2个盟市以上出现5例以下疑似病例,并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

二级预警由自治区专家会同盟市级专家进行确定,当自治区出现首例诊断病例时,报请卫生部专家组确认,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确认启动。

二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疫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进行病例样本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必要时组织全区专业技术力量的调度与支援,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病例由各旗县定点医院或盟市“非典”救治中心收治,开展隔离治疗。

(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预案,成立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指挥和协调重点地区防治“非典”工作,落实防治措施。

(3)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

二级预警的解除:最后1例诊断病例确诊后,连续20天没有新发病例,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指挥部批准,方可解除。

3三级预警(特大事件)

三级预警是指全区报告2例以上诊断病例并出现二代传播病例,或一个盟市出现5例以上疑似病例,或疑似病例发生在3个盟市以上。

三级预警由自治区专家会同盟市级专家进行确定,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确认启动。

三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在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实施防控措施。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调查,确认并上报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检查督导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病人由各盟市“非典”救治中心收治。

(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负责全区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非典”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理需要,下设各专业组,开展疫情的决策指挥、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救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组织盟市间的对口支援,向国家请求支持,保证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发布、通报全区“非典”信息。

三级预警的解除:最后1例诊断病例确诊后,连续20天没有新发病例,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指挥部批准,方可解除。

(四)疫情的处置

1“非典”病例的诊断与处理

(1)病例的分类与诊断

本预案所及的“非典”病例分为三类,即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执行。

(2)首例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的判定

自治区、盟市成立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非典”诊断专家组。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自治区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派出自治区专家组进行判定;卫生部接到自治区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报告,应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组对各盟市首例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进行确认。

2“非典”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1)病例个案调查

疫情发生后,盟市、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对每一例疑似或诊断病人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要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前三天和发病后至确诊期间到过的地方、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

(2)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流行病学调查要对疑似或诊断病例在限定时间范围内所接触的人群按密切接触和一般接触划定两层范围。对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2周。可采取家庭隔离观察和集中隔离观察两种方式。

(3)病原学检测与血清学调查

对“非典”疑似或诊断病例,由盟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有关医院配合下,采集病例相关标本,在指定的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与血清学检测,全面掌握病人的信息,为临床诊断和深入研究提供相关资料。

3疫点处理

(1)确定疫点范围

疫情发生后,要根据“非典”疑似或诊断病例发病前三天及病后至确诊期间的活动及交往情况,确定疫点的范围及密切接触者的数量,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2)疫点的控制与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各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划定“非典”疫点范围后,要认真落实“三对一”管理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并发放“家庭医学观察通知书”或“集中医学观察通知书”。  家庭隔离由街道(乡、镇)负责被隔离人员的安全和生活保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乡、镇卫生院)派医生每日进行2次体温测量,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巡视,指导家庭保持必要的通风;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派人指导家庭内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处理;旗县环卫部门应及时对所在区域内已消毒封闭的垃圾污物进行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在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管理期间,密切接触者中如出现发热症状,要及时通知“120”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检查,确定为疑似或诊断病例者,即刻送往定点医院。暂不能确诊者,留在发热门诊观察室做进一步检查与观察。

(3)隔离的解除

密切接触者在经过规定的隔离时间后,如没有出现“非典”相关症状,可由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宣布解除隔离,并向密切接触者发放“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

一般接触者观察2周后无发热症状,由负责观察的医生通知解除其限制。

经二次终末消毒后,由旗县疾病预防机构进行消毒效果评价,合格后可解除疫点控制。

(五)医疗救治

1门诊筛查

各医院门(急)诊建立预诊分诊点,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对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要及时转入发热门诊进行检查。实行会诊制度,并及时随访与排查,提高诊断准确率。

2发热门诊

(1)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并将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2)发热门诊要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要有明显标识,确保通风良好。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留观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

(3)发热门诊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非典”防治知识培训,负责“非典”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4)要完善发热门诊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保证发热门诊不造成交叉感染。

五、社会防控

疫情发生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社会防控措施,切断疫情传播途径,有效地控制疫情的蔓延与扩散。

(一)一级预警的社会防控

1对与疫情发生地区相通的铁路站口、公路(高速)路口进入境内的人员及货物,通过空港进入我区境内的旅客、中转旅客及货物,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非典”的防控工作。

2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凡来自疫区到自治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到境后,应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预防“非典”的卫生检疫,测量体温,接受相关询问,合格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卫生检疫证明,并持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3疫情发生地的商业及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消毒、检查等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疫情报告制度。

4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旗县有关部门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街路楼道卫生、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城乡爱国卫生运动,让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非典”传播的隐患。 5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要适时提出对疫区省市的旅游禁行警告。

(二)二级预警的社会防控

在一级预警各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出租房屋的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出租房屋的业主要及时报告外来人口的租住情况。对外地人员,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租住房屋。社区居委会要将外来人口纳入防控体系,详细登记了解外来人口进驻及其健康情况。

2限制大型活动。疫情发生后,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对旅游团队、大型经贸文体活动等人群聚集活动的限制和管理。必须举办时,应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防治预案,落实有关场所消毒、各类人员体温测量、对集会场所加强通风等项预防措施。

3商场、酒店、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设专人负责对出入人员的体温检测,并采取消毒措施。

4疫情发生地的各高校、中小学、托幼机构要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安全屏障,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坚持晨检制度并跟踪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及课外体育活动,督促学生课间到室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5加强建筑工地民工的预防工作。建筑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民工的预防和防控工作,民工的集中住处要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在流行期间要搞好检疫和预防性消毒。

(三)三级预警的社会防控

在二级预警各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搞好农村的疫情预防。农村应建立联防联保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村计划生育和治安管理系统的作用,构筑联防联保的坚固防线。建立以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旗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与报告体系,严防传染源在本旗县传出或传入。

2根据疫情发生发展的范围及危害程度,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停课、放假等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与扩散,不停课的学校可采取封闭式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教室、阅览室、宿舍等场所采取日消毒措施,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商场、酒店、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要建立体温监测、登记制度,设专人落实消毒制度;公共交通工具可采取消毒措施。在疫情发生地,不具备接诊发热病人条件的各类诊所、社区服务站可采取关闭措施。

4加强对公安、司法等监管场所的“非典”疫情的搜索和监控工作。在疫情发生时,对监舍采取消毒通风等措施,对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监控,进行体温测量,注视疫情变化,设立特殊隔离场所。对需要隔离的劳教人员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六、建立宣传教育体系

各地卫生部门要与宣传、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的疾病预防控制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特定地区还要进行环境消毒、自我防护等知识的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应激承受能力。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向新闻媒介提供导向性的卫生防病宣传材料,开展预防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检查

(一)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工作。

1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2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

3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二)督查的内容与方法

1听取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流调小分队、各交通检疫站、药品器械储备库及疫情报告等,根据有关要求和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防治“非典”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发现薄弱环节,寻找工作漏洞,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4现场模拟考核考试。督查人员由发热门诊就诊开始,对被检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检查,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防护知识考试。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通过此种考核,查找漏洞。

(三)督查工作责任制

1实行督查责任制。要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责任,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明确督查责任的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政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非典”领导小组。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和技术性建议。

八、专业队伍建设与培训

1?培训对象: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应以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救治一线人员为重点。

2?培训内容:针对培训对象岗位需要和“非典”防治工作的实际,进行“非典”预防控制、患者的诊断治疗、医务人员和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防护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知识等培训。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预防与控制技术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医疗和卫生防病专家,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疫情危害程度的预测,全面评估本地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反应能力,制定本地区的应急技术预案。各地要根据疫情处理及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组建医疗救护队和疾病预防控制队。医疗救护队要以呼吸内科为主,适当配备其它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护人员,负责指定区域内病人的分级救治和转运,开展医疗服务与相应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要由流行病、消杀灭以及环境、饮水卫生等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卫生监督和相关的检验、药械等人员组成,承担指定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救护队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要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制品等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对医疗临床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系统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诊疗技术和应急反应能力。

对医院的医护人员中,特别是救治“非典”患者的医护人员和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区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要认真做好防护工作,各卫生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单位要保证防护用品及消毒用品供应。

(二)建立经费、药品、器械等物资筹集管理机制和人员保障机制

要根据疫情可能涉及的范围,提出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的测算,药械和物资的储备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对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物资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保障应急供应。要建立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药品、检测试剂等。

1经费筹集及使用

“非典”防治所需经费,应本着政府负责,自力更生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给予切实的安排和保证。

2药品、器械及物资供给

要做好控制疫情所需消毒、防护、治疗药品供应的协调联系工作

(1)各地医药、化工的生产经营部门要及时组织好治疗药品、器械,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及时地把防病治病所需的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用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当地医药、化工、商业等供应部门。

(2)对供应有困难的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用物资,及时上报,协调落实生产、供应工作。

(3)为更加有效、快速地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病情况,以便及时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防护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3人员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非典”疫情防治的医疗卫生应急预备队,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4技术保障

盟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治区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高等院校要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专门的检测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完善“非典”的监测、诊断等手段,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必要时请国家疾控中心专家指导或送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非典”鉴定或病毒分离等。

(三)法制保障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有序防控。各级公安部门对于拒绝合作的“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十、疫情发生后期的防范工作

(一)疫区的“非典”领导小组要做好疫情的防治效果评价,继续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疫情不再发生。

(二)加强疫情监测系统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继续加强疫区“非典”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时评价和反馈监测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人口的流动情况,疾病的流行动态等。

(四)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五)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非疫区要加强对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传播。

(六)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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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