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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乙、丙级资质申请的公告

2017-10-27 12: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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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三个资质管理办法”,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查阅)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定于2009年5月4日-15日,受理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乙、丙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乙、丙级资质申请的公告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三个资质管理办法”,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查阅)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定于2009年5月4日-15日,受理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乙、丙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三个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乙、丙级资质。

二、请各申报单位按照“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交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材料受理地点: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5楼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

地质灾害资质申请表,请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网址:www.gdlr.gov.cn)。

联系人:丘国庆 联系电话:020-38817795

附件:

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以下简称“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受理申请阶段(5月4日-15日)

地质灾害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工作的具体流程: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批准-发证-公告。

5月4日-15日,我厅统一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申请。

第二阶段:专家评审阶段(5月下旬)

根据全省地质灾害资质申请的实际情况,由我厅统一组织专家组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资质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提出核定级别的建议报我厅审定。

第三阶段:办理资质审批阶段(6月下旬)

(一)6月下旬,我厅对各地质灾害资质申报材料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批准的资质单位。

(二)将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在我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资质单位,我厅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我厅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4)我厅将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审批结果在我厅网站上公告。

二、保证措施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厅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单位的资质申请办法、条件标准、工作规程、申报书式样、审批结果和发证公告等全部文件资料在我厅网站上公布;并对所有申报单位平等对待,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地灾资质审批条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明确资质评审和审批的各项工作责任。评审专家组的职责是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指导、核实,最终通过评审,提出资质核定级别的建议。评审专家组在工作过程中严禁向申请单位进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解除专家资格。审批机关按照国土资源部三个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为了保证地灾资质审批工作的质量,在专家组核实评审的基础上,我厅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如发现申请单位在申报资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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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