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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

2017-10-20 15: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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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关心群众生活,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决定对钢铁冶炼企业中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发给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

失效日期:1994-11-11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关心群众生活,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决定对钢铁冶炼企业中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发给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钢铁冶炼企业常年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简称高温作业工人),可根据工作地点温度高低,劳动繁重程度大小和工作表现好坏,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每人每月分别发给五元、四元、三元的临时补贴。表现不好的不发。发给五元补贴的,只限于工作地点温度最高、热辐射强度最大、劳动最繁重的工人,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附表所列工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发四元和三元的人数,应大体相同,各占一半左右。

二、享受本临时补贴的高温作业工人,现在享受的保健食品津贴,凡符合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如有擅自提高津贴标准的,应纠正过来。今后保健食品津贴标准一律不能提高,实行的工种范围不得扩大。

过去经有关部门批准,已试行高温津贴或其他类似津贴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实行本临时补贴。

三、本临时补贴按月发给,因事假、病假缺勤或停工时,应按缺勤或停工的实际天数减发,旷工的全月停发。

本临时补贴自今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并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一律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有色金属冶炼高温作业工人的临时补贴,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冶金局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提出工种名称和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和冶金部备案。

重型机器制造企业的钢铁冶炼等高温作业工人的临时补贴,由一机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冶金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我们。

各省、市、自治区在实行此项临时补贴时,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附:钢铁冶炼企业实行临时补贴的工种名称表

一、烧结

1.烧结机看火工(包括团矿焙烧工);

2.单辊小格工;

3.热矿筛分工;

4.热返矿工(包括圆盘、链板、地沟);

5.热矿输送工;

6.一、二次混合工;

7.热矿缓冷工;

8.竖窑司窑、链板机工;

9.混合料工;

10.抽风机工。

二、炼铁

1.高炉炉前工;

2.铸铁机工;

3.热料秤量车工(漏斗工);

4.煤粉喷吹工;

5.热风炉工;

6.高炉配管工。

三、炼钢

1.平炉、转炉、三吨以上电炉(不包括真空感应电炉)炼钢工;

2.注锭工(包括连铸、车铸、坑铸及领行、挂吊);

3.炉衬工(包括制焦油砖与打结炉衬);

4.整、脱模工(包括平板);

5.砌接出钢槽工;

6.平炉装料机工(包括喂料工);

7.转炉炉前行车(吊车)及领行工、注锭行车工;

8.热钢锭整理工;

9.炼钢吹风抹缝工; 10.熔铁炉工、混铁炉工; 11.储存保温铁水包工; 12.泥芯杆工; 13.炉前快速分析工; 14.平炉开炉门工; 15.合金料烘烤工; 16.平炉汽化冷却工; 17.炼钢测温工; 18.烘包工。

四、轧钢

1.热轧钢工(包括锻、压、挤);

2.热精整工(包括矫直);

3.加热炉工(包括推钢、排钢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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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