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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2017-10-07 10: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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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于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江并流),是指位于本省西北横断山脉纵谷地区,以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这一世界罕见的自然地理景观为主体,跨越丽江、迪庆、怒江三个地、州的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及其分区的具体范围由三江并流区域规划确定。景区(点)的命名及范围由三江并流片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三江并流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江并流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三江并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景区(点)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点)的规划、保护、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省管理机构、片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三江并流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和景区(点)的设置申报;

(三)组织编制三江并流规划;

(四)监督、检查三江并流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景区(点)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依照《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三江并流范围内已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三江并流的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严格保护其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在三江并流核心区、保护区景区内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景区(点)的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七条 三江并流规划分为区域规划、片区总体规划和景区(点)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片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区域规划进行编制;景区(点)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片区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三江并流规划应当与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区域规划和片区总体规划由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景区(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 三江并流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区域规划和片区总体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区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片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景区(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所属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三江并流依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区分级保护:

(一)核心区即一级保护区是指具有极高的科学和观赏价值或者环境资源脆弱,极易遭到破坏,必须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保护区即二级保护区是指核心区以外,对核心区生态环境和景观有直接影响,且生态环境和景观质量较高,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

(三)协调区即三级保护区是指保护区以外应当进行必要保护的区域。

核心区、保护区和协调区的具体范围根据三江并流区域规划界定。

第十一条 三江并流核心区内禁止从事破坏原有自然环境或者改变原始景观风貌的经营开发活动及其他活动。本规定施行前在三江并流核心区内已有的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与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单位应当限期搬迁。 进入三江并流核心区游览考察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控制数额由省管理机构核定。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