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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卫生局关于非典防治期间严禁有关医疗机构诊治发热病人的紧急通告

2017-09-28 17: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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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浙江省温州市卫生局关于非典防治期间严禁有关医疗机构诊治发热病人的紧急通告

发布部门: 温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在“非典”防治期间,对有发热、干咳等“非典”类似症状病人的诊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门诊发热病人管理。各专科医院、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企事业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不具备临床检验、X胸部摄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必须完全停止对发热、干咳病人的诊治。发现发热、干咳病人或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病人,要力劝患者到指定的医院诊治。

二、健全就诊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非典”监测哨点的作用,加强哨点机构的建设,认真落实发热、干咳病人的分诊、报告和消毒制度。一旦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通过电话向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按指令转诊。

三、规范医疗场所消毒处理。各级社会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非典”防治措施,规范机构场所、医疗器具的消毒,标明消毒标记与消毒时间。要积极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四、加强医疗市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医疗机构,要采取严厉的手段,依法责令停业;对拒不执行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欢迎社会广大群众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全市卫生局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24小时投

温州市卫生局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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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