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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2017-09-25 13: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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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川劳保(53)字第944号报告悉。我们认为,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工资提高后,其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数额继续发给。

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川劳保(53)字第944号报告悉。我们认为,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工资提高后,其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数额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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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