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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的通知

2017-08-13 15: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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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施行的重要意义。实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是为了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指导防治工作开展,争取主动,并能从根本上了解传染病的发病机理,为科学研究开展提供依据,促进传染病诊治水平的提高。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内容,吃透文件精神。《规定》明确了进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目的、查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开展查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是做好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尤其要组织对查验机构和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学习,为高质量地开展查验工作创造条件。

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指定达到资质要求的机构开展查验工作。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构。对暂时尚没有符合要求的查验机构的盟市,要指定一所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建设。每盟市至少有1所基本符合要求的查验机构。查验机构建设经费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决。根据《规定》要求,我区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由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任何单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

四、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查验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查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承担查验任务的机构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查验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指导医疗机构和查验机构做好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提供病人的病例资料,并根据相关资料尽快做出临床诊断。查验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查验工作,保证质量,并如实提供相关报告。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查验工作。查验机构开展查验工作,要告知死者家属,征得家属同意,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确保生物安全。

各盟市查验机构名单请于2006年8月30日前书面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各地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附件:卫生部第43号令《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略)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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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