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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8-03 17: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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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防范海上渔船碰撞事件,提高渔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实时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科学防台避灾,保障渔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div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温州市关于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防范海上渔船碰撞事件,提高渔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实时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科学防台避灾,保障渔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div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采用卫星定位、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与数据处理等技术,实现对我市海洋渔业船舶的海上情况实时监控、海陆间全天候卫星通信和自动识别防碰撞。力争到2009年底建成温州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渔船救助信息系统),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安装AIS渔船防碰撞终端;所有主机功率136千瓦(185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安装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最大限度地保障海洋渔业船舶生产安全,满足海洋渔业综合管理、应急救援和防台救灾的需要。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管理。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应根据省里基本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以沿海县(市、区)为单位分片进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后,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二)统筹兼顾,发挥综合效益。渔船救助信息系统不仅要具备海上通信、定位监控、渔船避碰、航行警告和气象信息接收等方面功能,还要兼容海域监控系统、渔船进出港自动身份识别系统和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既要实现海洋与渔业系统各级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也要满足海事、防汛、边防等相关部门对信息和数据的需求,努力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

(三)船东为主,政府支持。安装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是《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是渔船船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促进系统建设加快实施,省、市、县政府对项目建设期内安装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船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组织机构

建立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黄德康副市长为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黄涛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副主任刘世安、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定钧、市人事局副局长吴家斌、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传平、龙湾区政府副区长黄阳栩、乐清市政府副市长胡成剑、瑞安市政府副市长郑邦良、洞头县政府副县长林琼、平阳县政府副县长曾上俊、苍南县政府副县长董旭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林传平兼办公室主任。

四、建设内容

(一)海洋渔业监控指挥中心建设。全市将建成市海洋渔业监控总指挥中心和沿海6个县(市、区)海洋渔业监控指挥中心。沿海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渔业乡镇设立分中心平台。指挥中心平台由系统数据库、电子海图、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管理信息系统、通信模块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组成,应兼容海事卫星、北斗卫星、AIS系统船位监测信息需求;预留其他不同类型的运动通信数据接口,可扩展升级。

为了保障渔船救助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市和沿海县(市、区)海洋渔业监控指挥中心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进行全程监控。

(二)自动识别避碰系统(AIS)终端建设。凡主机功率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均须安装AIS船用终端设备,数量约为3511套。

(三)卫星监控和通信系统终端建设。行驶航程可能超过AIS系统覆盖范围的渔业船舶均须加装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一般为185马力以上的渔船),数量约为2250套。

五、建设资金和扶持政策

(一)海洋渔业监控指挥中心。监控中心必要的硬件设备、配套设施、维护经费和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每年向卫星通信运营商支付的监控信息费,按所监控渔船数量,由省、市、县财政按4∶3∶3比例分别承担。市海洋渔业监控总指挥中心建设由市统筹财力安排资金,日常维护经费(包括监控信息费)在年度预算中列支。

(二)渔船安装AIS避碰系统和卫星监控船载终端的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政府对瑞安、龙湾、乐清辖区的渔船一次性补助AIS终端每套800元,卫星终端每套4020元;洞头、苍南、平阳辖区的渔船一次性补助AIS终端每套1200元,卫星终端每套5360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各市、县应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原则”的要求和我市财政体制的实际,市政府对沿海区渔船安装AIS避碰系统和卫星监控船载终端按省标准的50%予以配套补助;沿海县(市)政府要按省要求落实补助资金。

渔船安装AIS避碰系统和卫星监控船载终端的费用除补助款外,余下部分由渔船生产单位支付。沿海县(市、区)要做好终端设备购置款渔民支付部分的收取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底前完成)。

1.明确年度安装渔船数量和渔船单位。沿海县(市、区)分别按年度确定本地需要安装的渔船,并登记渔船资料,渔船资料应包括船名号、船舶所有人、联系手机号码、船舶所属单位、单位电话、电台频率、作业方式、船长、型宽、型深、总吨、净吨、主机功率、作业区域(远洋、外海或近岸)。

2.明确采购船用终端设备类型。根据我市前期对已安装的各种终端设备海上测试、运行情况,并借鉴舟山市已安装1000余台各种不同类型终端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入围终端设备类型,沿海县(市、区)确定后上报拟选用的船用终端设备类型和采购数量。船用终端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3.市和沿海县(市、区)监控指挥中心硬软件设备及船用终端设备采购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实施安装阶段(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监控指挥中心建设,全面启动船载终端设备的安装工作;2009年年底前完成其余船载终端设备的安装工作。

1.监控指挥平台建设。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监控指挥中心平台硬软件建设。沿海县(市、区)监控指挥中心硬软件建设由各县(市、区)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要求于11月底前完成。各渔业重点乡镇分中心平台建设,由各有关县(市、区)自行制定实施方案予以落实,建设资金自行解决,该项工作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

2.AIS渔船防碰撞终端安装。2008年底前确保完成全市渔船防碰撞终端设备安装总数的50%以上。2009年底前完成余下渔船防碰撞终端设备的安装。该项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各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完成。

3.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安装。200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渔船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安装总数的50%以上。2009年年底前完成余下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的安装。该项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各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完成。

4.终端入网调试。终端装船后的入网手续和调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终端厂商协调落实。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沿海各级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尽快落实建设资金,确保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宣传,依法管理。积极开展对渔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安装船用终端设备的自觉性。各有关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要依法制定相关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拒不安装终端设备或安装后无故不开机运行等违规行为的管理。海洋与渔业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把系统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全面推进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

(三)分级管理,强化服务。系统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管理的原则。系统建成后,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市和沿海县(市、区)要落实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人员,确保系统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对渔民的安全教育和系统终端使用的培训,确保系统终端能够有效使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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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