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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7-14 11: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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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地处川东、川西气候交错地带,是省内雷电灾害危害较重的地区之一,每年都出现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瘫痪、设备设施和建筑物损坏等雷电灾害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威胁。近年来,虽然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但仍然存在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防雷减灾意识不强;全市防雷设施落实不到位、完好率不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不强;广大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不足等问题。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判和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将《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气象部门作为雷电灾害防御的主管部门,要落实组织机构,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凡新、改、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按规定须进行防雷设计的,对其设计图纸必须严格审核;工程竣工后,对防雷设施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要加强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管,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要确保使用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做好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组织和监管工作。要按规定组织对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要加强对已投入使用各类防雷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定期检测制度,严格技术标准和整改要求,不断提高防雷设施的完好率。要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

安监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把防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对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

公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配合,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工作,保障重要计算机场地和网络系统的安全。

教育部门要把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纳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内容,落实好学校尤其是偏远农村学校的防雷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下属企业或单位的防雷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制度,按规定申报防雷设施年度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要按照产权归属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不出现雷击安全责任事故。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灾情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及时无偿地向公众播发。

三、突出重点,搞好重点行业和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承担重要管理和控制任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力、油气供应、通信、煤矿等重要行业和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车站、娱乐场所等按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设施的人员聚集场所,要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安装使用防雷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年度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