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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

2017-07-06 11: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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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规范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于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特定用语的内涵

铁路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的所有企业。

国家铁路:指由中央政府筹资建设,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合资铁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合资铁路运输企业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铁路局和地方铁路公司。

临管铁路:指经国家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

纯货运站:指国家铁路只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及资产全额划归货运的办理客货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的货场。

客货混合站:指国家铁路办理客运与货运业务的车站。

第三条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范围和基本任务

铁路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中,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收费的总称。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进款中构成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用以主要补偿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的部分,是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工作对于促进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加快铁路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范围和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工作责任制,监督客、货运营业窗口正确核收运输进款。

(二)运用会计方法对各项运输进款进行审核、分类、汇总,正确反映运输进款动态,如实核算已实现的运输收入;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压缩在途资金,确保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正确、及时地反映和办理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企业内部,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四)管理客货运输票据,负责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和供应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五)严格财经纪律,对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及运输收入实现全过程实施监督与检查,防止和查处在收入工作和收入结算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编制和下达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预期目标和运输收入预算,加强运输收入分析,准确提供运输收入数据信息,大力组织运输收入,参与制定增运增收的激励政策。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与有关单位办理运输收入业务的依据和管理运输收入的基本规范。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铁路客货运输的国有独资企业、专业运输公司、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体制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单位领导负责制。铁路运输企业根据需要设置收入管理机构。站段和日均现金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或日均总进款在10万元及以上(含非现金结算)的营业站要明确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收入管理和进款收、缴工作。

收入管理部门内部应设有承担预算、会计、规章、审核、票据管理、电算技术、稽查等职责人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单位为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铁路分局,对客货运输票据的专业审核工作必须在铁路分局(不设铁路分局的集中在铁路局)或专业运输公司收入管理部门进行;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收入专业管理人员数量由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根据工作量设定。

设立全国铁路收入清算机构,负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条 职责范围

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内部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铁路局(包括专业运输公司)负责贯彻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按照运输收入管理范围和基本任务的要求组织管理全局运输收入工作厂研究、分析运输收入,提出和制定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和激励政策。对铁路分局、站段、营业站运输收入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收入部门计算机软、硬件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对所属单位应用的与运输收入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审定和监督、检查。编制下达运输收入预算,建立经济活动分析制度,保证运输收入预算的实现。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提报运输收入会计决算报表。

铁路分局负责贯彻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管理本单位的运输收入工作,研究、分析运输收入,制定激励政策,组织各单位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经济效益。编制下达并组织实现运输收入预算,掌握完成情况;供应和管理客货运输票据。审核车站及列车提报的客货运输票据和收入报表,组织运输收入资金解缴。办理进款缴拨及有关运杂费结算,处理债权债务,向铁路局提报运输收入会计决算报表。稽查、指导所属单位运输收入工作。负责收入部门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

站段负责管理车间、班组的运输收入工作。分劈、下达、组织完成运输收入预算,组织客货职工增运增收和堵漏保收。请领、保管和使用客货运输票据。正确核收客货运杂费。办理运输进款存汇和上缴。按期编制“运输进款收支报告”,整理报送各种收入票据、报表,传送数据,收集和报告市场信息。

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内部运输收入管理职责由铁路运输企业自行明确。

第七条 收入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收入会计人员应持有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四)熟悉客货运输规章及有关运价政策。

(五)精通运输收入有关规章制度。

收入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除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聘任。

稽查人员除具备收入专业人员基本条件外,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任职上岗。

第三章 运输进款及其构成

第八条 运输进款

运输进款按其与客货运输业务的关系分为客运运输进款、货运运输进款、运输关联进款。

运输进款按其归属关系分为运输收入、专项进款、代收款。

第九条 客运运输进款、货运运输进款、运输关联进款、专项进款、代收款

(一)客运运输进款

客运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客票、行包票、客运杂费收据和其他专用票据,按有关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及其他收费。

1.客票进款。车站发售客票向旅客核收的全部票款,包括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运输企业列车的客票进款。客票进款包括:

(1)旅客票价进款,车站发售客票进款中旅客列车全程票价进款,包括基本票价和各种浮动票价进款。

(2)卧铺订票费进款。

(3)车站候车室空调费。

2.行李运费进款。

3.普通包裹运费进款。

4.行包专列运费进款。

5.行邮专列运费进款。

6.邮运进款。

7.列车补票进款。

8.客运其他进款,包括:

(1)与列车有关的客运其他进款。

(2)车站客运其他进款。

(3)铁路公用乘车证票价进款。

(二)货运运输进款

货运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货票、货运杂费收据和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以及其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收费。

1.货物运费进款。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临管线的全部货物运费进款。货物运费进款包括:

(1)货物运费,快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机车、货车挂运费;空车回送费,特种货车回送费。

(2)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3)运营临管线货物运费。

(4)京九线分流运费。

2.电气化附加费。

3.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4.货运其他进款,包括:

(1)纯货运站货运其他进款。

(2)客货混合站货运其他进款。

5.集装箱使用费和篷布使用费(含地方铁路货车篷布、集装箱使用费,自备集装箱管理费)、延期使用费进款。

6.长大货车使用费进款。

(三)运输关联进款。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应列的运输关联进款。

(四)专项进款

专项进款是铁路运输进款中属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所有的铁路建设基金进款及其存款利息、保价进款。

1.铁路建设基金。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2.铁路建设基金存款利息。铁路建设基金在各级运输进款存款专户中产生的存款利息。

3.保价进款。行李、包裹、货物保价费进款。

(五)代收款

代收款是铁路运输进款中应清算给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企业、装卸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款项。

1.路内、外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2.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进款,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进款;以及内地与香港直通旅客列车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进款,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进款。

3.旅客、货主预付款。

4.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第四章 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第十条 运输收入

运输收入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路网收入、车站候车室空调费收入和运输关联收入。

(一)客运收入

1.旅客票价收入。即车站(含代售点,下同)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不含客票系统发展金、卧铺订票费和车站候车室空调费)。具体为:

(1)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股份制铁路及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国家铁路担当的旅客列车全程票价收入(不含通过或进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实行分段计费高于国家铁路运价部分的票价收入)。包括铁路局担当的国际联运旅客列车由国内及外国铁路发售的国内段客票票价收入、全程卧铺票价收入,铁路局担当的香港直通车由香港九广铁路公司及内地车站发售的内地国家铁路段票价收入,以及铁路局自筹优质优价列车上浮票价收入和浮动票价收入。

(2)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股份制铁路及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股份制铁路及临管线担当的旅客列车的全程票价收入及国家铁路担当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段实行分段计费高于国家铁路运价部分的票价收入(即通过或进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运价里程及列车等级所适用的同等起价里程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特殊票价与国家铁路票价之差,具体车次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明确)。

2.行李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行李的运费及变更到站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普通包裹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普通包裹的运费及变更到站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行包专列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行包专列的运费。

5.行邮专列运费收入。即专业运输公司开行的行邮专列的运费。

6.邮运收入。即列车运送的自备邮政车挂运费,固定容间租用费及邮政机要人员、押运人员乘车费。

7.卧铺订票费收入(70%):

(1)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卧铺订票费收入的70%。

(2)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担当旅客列车卧铺订票费收入的70%。

8.列车车补收入。即在列车上补收的旅客票价收入及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不含票价中的车站候车室空调费及客票系统发展金),补卧铺票收入,卧铺订票费,旅客随身携带品超重、超限运杂费及发生的各种手续费。

9.与客运列车有关的其他收入:

(1)列车客运票据事故赔款。

(2)卧铺订票费收入(30%)。即车站发售各次旅客列车的卧铺订票费收入的30%。

(3)路产房屋、设施出租费。

(4)其他。即客车租用费、客车车辆使用费,租用、自备客车挂运费,车辆行驶费,包车费,餐车使用费,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服务费,包车停留费(属于列车停留局收入)、空驶费,国际联运中发生的客运杂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核收的与列车有关的其他各种杂费(特定者除外)。

(二)货运收入

1.国家铁路货运收入:

(1)货物运费收入:

①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各种货物运费(含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变更到站运费),快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机车、货车挂运费,空车回送费,特种货车回送费。

②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③京九线、宝中线、青藏线、大沙线、侯月线、宣杭线、西康线、南昆线、内昆线、胶新线、宁西线、北疆线(含这些线路的支线)货物运费。

④京广线加收京九线分流运费。

(2)电气化附加费。

(3)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4)纯货运站货运其他收入:

⑴货物过秤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⑵取送车费,货车租用费,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使用费。

⑶清扫除污费,冷却费,机冷车制冷费。

⑷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⑸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停放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分卸作业费,机车作业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

⑹整车(含整零)或集装箱超载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杂费及违约金,国际联运运输中发生的货运杂费。

⑺运输计划违约金,货运运杂费迟交金,收回互不清算的托运人责任的垫付款。

⑻铁路机车出租费。

⑼货运票据事故赔款。

⑽货物暂存费、表格材料费及《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货运杂费(特定者除外)。

⑾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

(5)客货混合站收取的取送车费,货车租用费,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在建线货车使用费收入。

2.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货运收入:

(1)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段货物运费收入。

(2)属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货运其他收入。

3.临管线货运收入:

(1)发站和到站核收的未纳入国家铁路运营核算的临管线货物运费收入。

(2)属于临管线的货运其他收入。

(三)路网收入

1.车站客运其他收入:

(1)到站补收的旅客票价收入(不含车站候车室空调费、客票系统发展金)、旅客携带品超重运费。

(2)到站补收的行李、包裹品名或重量不符运杂费及无票运输的包裹运杂费。

(3)站台票、送票费、签证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标签费、退票费,车站核收的各种手续费等。

(4)车站客运票据事故赔款。

(5)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含贵宾室使用费)。

(6)军运后付客货混编客运收入及《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规定的车站其他客运杂费(特定者除外)。

2.客货混合站货运其他收入:

(1)货物过秤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2)清扫除污费,冷却费,机冷车制冷费。

(3)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4)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停放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分卸作业费,机车作业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

(5)整车(含整零)或集装箱超载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杂费及违约金,国际联运运输中发生的货运杂费。

(6)运输计划违约金,货运运杂费迟交金,收回互不清算的托运人责任的垫付款。

(7)货运票据事故赔款。

(8)货物暂存费,表格材料费及《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货运杂费(特定者除外)。

(9)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

3.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向国家铁路支付的客货运业务相关服务清算款。

4.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向国家铁路支付的客运线路使用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列报)。

5.合资铁路向国家铁路支付的铁路公用乘车证票价收入(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列报)。

6.外国铁路担当的国际联运列车在中国铁路段的客票收入(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列报)。

(四)车站候车室空调费收入。即车站及列车核收的旅客票价中的车站候车室空调费。

(五)运输关联收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应列的运输关联收入。

第五章 运输收入预期目标及运输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运输收入预期目标

运输收入预期目标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中的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制定的年度经营工作的指导性目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在对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运输生产和支出因素进行充分分析、预测后,确定运输收入预期目标并下达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与下达

运输收入预算是铁路运输企业生产和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指令性指标,各铁路运输企业每年均应编制下达运输收入预算。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下达的运输收入预期目标,结合本企业运输生产、运输市场、运输能力、经营目标及客货运营销预算,编制本单位运输收入预算,力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并将其作为组织运输生产的重要依据。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应将运输收入预算逐级下达、分劈,落实到车间、班组,并建立各级纵向、横向经营责任制。

第十三条 预算的考核与分析

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各级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运输收入分析,加强预测、考核,掌握预算进度。要制定可行措施,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切实保证完成运输收入任务。

第六章 运杂费的核收与结算

第十四条 运杂费核收方式

铁路运杂费是应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所有运输款项,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局审核列账。

到付: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局审核列账。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货物发生的运费、押运人费,以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由发站负责制票,发局集中审核、列账并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收款。

到付和后付运杂费除《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由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同意者外,必须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预付:铁路客货运杂费在收款人和付款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第十五条 运杂费的核收与减免

铁路运杂费必须根据客货运规章有关规定核收。除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者外,各级运输企业不得越权批准减收或免收铁路运杂费。

第十六条 运杂费结算方式

铁路运杂费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核收运杂费必须使用《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的客货运输票据办理,未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的包裹及货物发生的运杂费应核收现金。但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杂费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七条 军事运输运杂费的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军事运输,其运杂费结算方式,按现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运费和押运人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八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门根据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的运邮合同办理结算。

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第十九条 预付款的结算

旅客或托运人向车站交纳预付款时,车站应填开“预付款存入凭证”作为收款依据,随运输进款上交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集中管理。车站、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均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账。

已缴纳预付款的旅客购票、托运入托运货物发生运杂费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车站应根据应收费用票据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车站已缴运输进款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上报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

第二十条 品名、重量不符时的处理

车站应建立健全行李、包裹和货物检斤验货制度,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杂费多收或少收时,发站发现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收入科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中途站或列车发现品名、重量不符时,通知到站办理运杂费补收或退款。到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在未接到电报通知时,由到站办理运杂费的补收或退款,并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如发生重复补费时,由发站负责办理退款。发生的补退款,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间不办理清算。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必须列原收入科目。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现国家铁路直通货物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杂费少收时,对补收的国家铁路段运杂费转接轨的铁路局列报收入。

第二十一条 租用费、使用费的核收

企业(包括铁路内部非运输主业单位)租用铁路机车、车辆、专用线、房屋、站场等路产设施时,出租方应与租用方签订租用合同,并按规定时间及标准核收租用费。

非运用车使用费的核收,按《非运用车使用规则》规定办理。

对上述路产的出租,应指定专人办理,并建立“路产出租、使用卡片”,所签订的租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缴款日期和发生迟交时核收迟交金等条文,合同副本抄送站段所属收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运输变更费用补退的处理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取消托运时,应将原票据收回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当日办理时比照作废票据处理。次日以后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票据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客、货运杂费收据核收,并将收据号码、收费项目及金额填记在原票据记事栏内。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变更到站时,由变更后的到站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重新计算运杂费,补退差额,在交付时填发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补退款手续,原变更票据上报站段所属收入管理部门,另以运单作成抄件留站存查。新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杂费计算错误时,应发电报向原发站及所属收入部门查询答复后再办理补退款手续。发生的补退款,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间不办理清算。

第二十三条 多、少收款的处理

车站、列车(客运)段必须建立健全客货运输票据及报表的“三检”(自检、互检、总检)复核制度,防止发生差错。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时,应及时办理补退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所属铁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门和到站。

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客货运输票据发现的多、少收款超过客货运规章规定的补退费用限额时,应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补款凭证”、“退款凭证”,按权责发生制列账,由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因特殊情况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款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站段办理,凭有关函电证明报收入管理部门销账。

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发生的补退款,列原收入科目。

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杂费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时,应发电报通知原发站及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办理补款,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列原收入科目。

多、少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七章 运输进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输进款管理的基本要求

客货营业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运输进款管理制度,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负责运输进款的保管、存汇及账表编报工作,并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专职负责进款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

进款存放地点必须有安全设备和防范措施。

车站向银行送存进款时,从存款地点到送款车辆、送款途中及从送款车辆到银行,必须由公安人员全程护送,没有公安人员的车站,由站长派人护送,日均现金收入超过1万元时应使用机动车辆送存银行。

车站要根据进款的变化情况,适时增加送存银行的次数。

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据和进款,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和现金的绝对安全。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必须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第二十五条 运输进款的存汇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单位和所属客货营业单位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运输进款存款专户。当地无银行或未在当地银行开户的车站,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日期和指定的列车将进款寄送至代缴站办理存汇或由收入管理部门派专车取送。各级运输进款专户均应建立“运输进款银行日记账”。车站必须按月将银行对账单报收入管理部门审核。

运输进款必须坚持专户管理的原则,专户内不办理运输进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收付款业务。

车站、列车运输进款必须在收款次日上午前送存银行,并按规定日期上缴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各级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上级规定办法办理运输进款的缴拨。各级缴款单位必须努力压缩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各级运输进款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在银行结息的当月列账,铁路分局、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应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根据每季度运输进款专户结息期内铁路建设基金占全部运输进款的比例,计算应缴铁路建设基金银行存款利息,全额报缴;其他存款利息由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冲减财务费用。存汇款单据、汇款手续费的费用支出由决算单位列财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运输进款结账与报账

车站、列车运输进款应遵守先交款后结账的原则,按日进行结账,当月进款应在当月列账。实行电子计算机售票和制票的车站、列车,直接收款人员必须在办理交款手续后方可打印结账报表。货运结账时间为18点,客运结账时间为24点前,旅客列车结账时间为本次乘务工作终了。

现金交接必须当面清点,不准以支票套取现金。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补,不准以运输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车站必须按日登记“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做到收支正确,账款相符。“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各种票据、收付款凭证及有关收入报表按规定日期分别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账。

列车长每次值乘终了应正确编报“车内补票移交报告”,在退乘当日连同票据存根页、报告页和缴款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收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运输进款动支范围

运输进款除下列规定范围外,一律不准动支:

(一)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缴款、抵拨资金和结算款。

(二)垫付旅客和路外人员意外伤亡、急救或埋葬费(决算站和车务段所在地车站除外)。

(三)铁路局批准垫付自然灾害急需款(决算站和车务段所在地车站除外)。

(四)垫付托运人责任的途中货车整理换装费和包装补修费。

(五)垫付保价行李、包裹赔偿款。

(六)支付行李、包裹、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支付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的运输计划违约金。

(七)支付代收款。

(八)退还旅客票价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客货运杂费。

第二十八条 客运进款及客运收入的核算与结算

(一)旅客票价收入由发售单位负责审核并按车次、列车担当局别、管内、直通统计核算。卧铺订票费收入的70%也应按列车担当局别统计核算。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二)对发售中途需要换车的中转旅客的直通车票,按车票记载的担当局车次核算票价收入。对发售有车次、席位的联程票(异地票),按车票记载的担当局、车次核算票价收入。

直通车票票价收入的确定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三)旅客乘车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时,冲减相应车次的票价收入。符合客运规章规定,在中途站、到站办理退票时,退票企业退还属于本企业担当列车的票价收入,直接冲减本企业票价收入;退还属于外企业担当列车的票价收入,冲减有关企业、车次票价收入。退票费按列车归属列报。

(四)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收入、列车补票收入、行包专列运费收入、行邮专列运费收入及其他客运收入由收款企业负责审核。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货运进款及货运收入的核算与结算

(一)货物运费收入由发送单位负责审核,其中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京九线、宝中线、青藏线、大沙线货物运费收入分别按整车、零担、集装箱、冷藏车、家畜车、长大货物车及管内、直通统计核算。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送的直通货物运费收入由接轨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核算、报缴。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二)国家铁路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京广线加收京九线分流运费、电气化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及货运其他收入由收款企业负责审核。由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送的直通货物核收的国家铁路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京广线加收京九线分流运费、电气化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及货运其他收入由接轨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核算、报缴。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迟交运杂费的处理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杂费,或交付的转账支票空头,以及属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发生的银行退票,均按迟交运杂费处理。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进款欠补款报告”,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迟交金。发生和收回欠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

对经常拖欠铁路运杂费的单位,车站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坏账损失。

第三十一条 多、少缴款的处理

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对账,发现车站、列车应缴款和实缴款不符时,按多、少缴款处理,填发“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归还垫款,向责任站段扣缴,在责任人工资内归还。

多缴款超过180天未能处理时,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垫付款的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对属于托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换装、整理、加固或包装补修发生的人工、材料费,车站可填开“垫款通知书”,使用运输进款垫支。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冲减垫款本企业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垫款运输企业列应收账款。垫款站应将“垫款通知书”及有关单据随货物交到站,由到站负责向收货人收回;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由收回垫款的运输企业列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收回垫款运输企业向支出垫款的运输企业清算。车站发生和收回上述垫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并附支付和收回垫款的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相关联运运杂费的清算

(一)出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杂费,由发站核收,收款站所属运输企业审核列账。进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杂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现行国际联运规章规定的办法核收,由收款站所属运输企业审核列账。进、出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费由收款的运输企业分别按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

(二)正式营业线与临管线(已纳入国家铁路运输收入核算的除外)相互间代收的运杂费,分别由各主管铁路分局、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审核列账,并按规定的办法办理清算。

(三)国家铁路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间办理直通运输发生的运杂费,由有关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按规定办法办理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收款的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代收款的工作量和实际需要,设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清算机构,由运输收入管理部门管理,并向财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办理各项代收款业务除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核收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由代收方与委托方共同商定。代收款清算机构收取的代办手续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规定交纳税金。

各项代收款必须在次月20日前(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办理清算,不及时清算的由代收方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5‰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运输进款纪律

运输进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财经政策和纪律,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单位责任,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批准减免铁路运杂费。

(二)挪用、转移、截留、逾期列报运输进款。

(三)弄虚作假,混列、乱列运输收入会计科目。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结算业务,拖欠清算结算资金。

第八章 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客货运输票据。

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进款的原始凭证。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铁路运输主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部门,对外收费一律不准印刷、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相同式样的收款票据。如地方财税部门同意,自印票据必须在票据名称前印刷使用单位的全称,不准使用“××铁路局”、“××铁路分局”、“××站”、“中铁××运输公司”等通用名称和路徽标志。

第三十七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与请领

客货运输票据分为卡片式车票、计算机软纸票和册页式票据。样式、规格及印票用纸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的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用底纹版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作,版权属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客货运输票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委托书”的铁路印刷厂印制,不准在其他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把印刷运输票据作为主要生产任务并按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严格保密和保安制度,确保按订印数量、质量和时间交付订印单位。

铁路分局使用的客货运输票据必须由铁路局统一负责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印刷厂订印,铁路分局负责组织请领。

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客货运输票据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客货运输票据式样订印、请领。

客货运输票据印刷费列运营成本。

印刷厂、铁路局、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寄送客货运输票据时按《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保管和使用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车站均应设置票据库,应经常保持2至4个月的库存量,保证客、货运输的需要。票据库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

车站、列车(包括本站、段各售票口及班组)使用的客货运输票据,未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列车长出乘前,必须带足所需客票票据,遇特殊情况在中途向车站或其他列车借票时,列车长应与出借票据方办理借票手续,出借票据方应发电报向有关收入管理部门、站段报告借票情况。交接票据要当面逐号查清并签认。

第三十九条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客货运输票据,由接轨站所属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国家铁路)负责提供,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其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未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办理管内运输收费业务,不得擅自印制与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格式相同的票据,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单位责任。

第九章 国际联运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 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的发售与收回

国际联运客运进款的结算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办理。

铁路局组织发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发售单位上报铁路局审核列账,代收的国外铁路票价转报部清算中心审核列账。委托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代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负责汇总直接与部清算中心结算,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账,属于铁路局担当的国际联运列车,其国内段客票票价及全程卧铺票价按月结算给列车担当局。

到达我国铁路旅客的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在旅客乘车终了时由列车长收回上报主管部门。

过境我国铁路旅客的卧铺票及补加费收据由列车长在旅客到达出境站以前收回,并编制“过境中国国际联运旅客客票统计单”随“车内补票移交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国际联运行李、包裹运杂费的列报

发送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发站计算核收国内段和国外段全程运杂费,票据和进款报发送铁路局、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审核列账。

代收的国外段运杂费由收款分局或专业运输公司报缴部清算中心。到达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到站交付后,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报铁路局、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转报部清算中心。

过境我国铁路的行李、包裹由出口国境站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复(复印件)上报铁路局、铁路分局,转报部清算中心。

第四十二条 国际联运货物运杂费的列报

出口货物,发站应按国内《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向托运人核收发站至国境线的运杂费。票据和进款按规定报送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审核列账。

出口货物在国境站或中途站发生杂费时,由出口国境站填发“应向托运人补收费用清单”寄给发站以运杂费收据向托运人补收,或由国境站以运杂费收据直接向代理人核收,并电告发站。

进口货物国内段运杂费和国境站发生的杂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办法核收。票据和进款由收款站所属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审核列账。

第四十三条 国际联运运杂费的清算

我国铁路应收应付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及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收入的清算,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及国际联运规章办理。

第十章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的基本任务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原始凭证的全面审核,运用会计方法对铁路运输企业在完成客货运输生产过程中取得的运输进款动态进行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监督,正确反映运输收入的实现情况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十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审核工作应集中在收入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其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集中在铁路局、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收入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收入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站段提报的各种收入报表、票据、收付款凭证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收费是否正确,进款是否实收实缴,未经审核不得列账。发现少收、多收、少缴、多缴及时通知办理补退,保证运输收入完整,为按月汇总、分项记账提供正确数据。

第四十六条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实行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铁路分局两级会计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均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一)按照《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核算规则》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及时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提报会计决算报告及有关报表,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二)管理运输进款专户银行存款,组织进款缴拨。

(三)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运输进款资金动态变化和结存情况,清理债权债务。

(四)正确、及时地反映和办理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企业内部,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四十七条 会计凭证及账簿、报表的保管期限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过的客货运输票据以及各种原始凭证,应按月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使用过的运输票据、凭证和账簿保管期满,由保管单位编制记录,经领导审批后,派人监销。站段缴销所得价款冲减站段运营成本。铁路运输企业缴销所得价款,冲减票据印刷费支出。

第十一章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事故

第四十八条 事故分类与等级

(一)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事故的种类分为现金事故、票据事故和坏账损失。

1.现金事故:现金丢失、被盗、被抢劫。

2.票据事故:在印制、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客货运输票据(含使用过的发送、到达客货运输票据和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带号码的办理退款业务的凭证)丢失、灭失、被盗、短少。

3.坏账损失: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二)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

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

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第四十九条 事故金额的计算

(一)现金、银行票据和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二)卡片式车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票据,按票面金额计算。

(三)区段票每张按剪断线最高额计算。

(四)代用票按每组1000元计算。

(五)计算机软纸票按每张1000元计算。

(六)行李票、包裹票、客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500元计算。

(七)各种货票、货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1000元计算。

(八)对使用过的发送、到达客货运输票据事故的金额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第五十条 事故的处理

发生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电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破案。

事故发生后应于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事故报告表”并附责任人书面材料。重大、大事故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发生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事故除经济赔偿外,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般事故由站段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处理。

重大、大事故由铁路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局处理,铁路局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国家铁路运输票据发生的票据事故报提供票据的铁路局处理。

专业运输公司所属车站发生的票据、进款事故由专业运输公司处理后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事故的经济赔偿

发生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款列原科目,其中票据事故赔款列其他收入。

第十二章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专业检查与监督

对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实行专业检查与监督是铁路财务监督的重要形式。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采取内部审核、会计核算、实地稽查的方法,对运输进款的资金运动及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以保证企业的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

各级收入管理部门有权对客运售票系统、行包制票系统、货运制票系统生成的原始信息进行稽核、检查,并对客票信息、行包信息、货票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准确性进行检查与监督。

各级收入管理部门对于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的单位的违纪行为及其所作出的违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错误决定,有权要求其纠正或撤销,必要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执行。

各级收入管理部门对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作出经济处罚的决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收入审核的职责和权利

各级收入管理部门的审核、会计人员,负责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款解缴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确定账项是否正确。发现问题时,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必须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收入稽查的职责

各级收入稽查对管内的站段、旅客列车(包括通过、到达管内的外单位担当旅客列车及国际联运旅客列车)的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通过对收入工作的稽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帮助站段、列车抓好基础工作,提高收入管理工作水平。查处运输收入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完整。

在进行稽查工作的同时,要对运输市场和营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增运增收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十五条 收入稽查的职权

(一)稽查站段和客、货列车(包括机车、邮政车及各种专用车辆)有关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的工作;查验旅客乘车凭证及路内职工乘车证;在本管辖区段内稽查外单位担当列车时,如有必要可随被查列车进入非管辖区段执行任务。

(二)有权查处涉及运输进款和运输收入的各种违章违纪问题。

(三)有权调阅与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有权要求被查单位介绍情况,接受检查;对于能够证明违纪事实的资料有权暂予扣留或封存。

(四)对稽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在稽查现场有权予以制止,对查出的问题填发“稽查工作记录”,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签认,必要时可拍发铁路电报向上级机关报告;对违章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须按稽查提出的建议限期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稽查的派出单位。

(五)收入稽查在执行任务乘车时,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的限制;出入车站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六)为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收入稽查的主管部门应给收入稽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备品和通讯工具。

第五十六条 收入稽查纪律

收入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铁路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者,主管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检查国际联运列车和车厢时,应遵守外事工作守则,执行国际铁路合作组织相关规章和规定。

第五十七条 稽查证和稽查臂章

"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和稽查臂章是收入稽查人员执行任务的凭证和标志。查验旅客乘车凭证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稽查臂章。

收入稽查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收入稽查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后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收入稽查证。稽查臂章与稽查印章由铁路局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制作。

收入稽查证、稽查臂章、稽查印章式样见附件。

收入稽查人员调离岗位时,由原核发单位收回稽查证、稽查臂章、稽查印章。

第十三章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信息与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信息及统计资料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有关的各种生产指标、效率指标、效益指标等数据的搜集、分析、预测、存储、反馈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传递。

铁路运输企业每月对核算、结账完毕的有关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均衡、分批、完整地向统计部门移交。各种发送货票、客票月报、代用票、区段票最后一批为次月5日,军运后付货票、代用票最后一批为次月7日,遇法定公休日顺延。统计部门对统计完毕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保证不丢失、不短少、不混杂,按票据种类、发站装订成册并及时返回发送收入管理部门。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管理

计算机是运输进款管理、运输收入预算管理、客货运输票据审核、会计核算、统计分析的重要工具,铁路运输企业应配备满足收入信息需要的硬件设备和负责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及管理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并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全路收入部门采用统一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和通用应用软件,符合铁路财会信息化规划要求;要根据客货运规章的变化,及时维护和修改应用软件参数,保证审核工作的正确性和运输收入的完整性。各铁路运输企业收入部门更改设备和软件,必须符合全路收入信息管理的要求。

站段使用的客、货计算机售票、制票等软件,其中涉及运输收入管理的部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以保证客货运杂费的正确核收、全部进款资金的正确分类核算与解缴、债权债务的正确结算、逐级正确编报收入报表。各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票据进款失控、不符合收入管理要求的软件程序有权规定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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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