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消防署为筹设空中消防队,建立立体救灾机制,强化灾害抢救功能及紧急医疗救护,以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设空中消防队筹备处
第1条 内政部消防署为筹设空中消防队,建立立体救灾机制,强化灾害抢救功能及紧急医疗救护,以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设空中消防队筹备处(以下简称本处)。
第2条 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空中消防队筹设之规划事项
二、直升机移拨、检整、换装及复飞训练事项
三、飞行员、修护员等专门技术人员之甄选及培训事项
四、直升机基地及驻地厅舍之规划整建事项
五、建制空中救灾救护机制,并执行下列任务:
(一)高楼建筑火灾之救生事项
(二)水上救溺及山难搜寻事项
(三)救灾人员、装备、物资之运送事项
(四)灾情之观测搜报事项
(五)救灾、救护之演习训练事项
(六)紧急医疗救护后送之事援事项
(七)森林火灾灭火之支持事项
(八)海难、空难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抢救之支持事项
(九)环境污染通报及环境污染调查搜证之支持等相关事项
(一○)其它紧急灾变之抢救、支持事项
六、其它有关空中消防队筹设之规划、协调事项。
第3条 本处设企划组、航务组及机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襄助处务,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处置组长、秘书、技正、分队长、组员、飞行员、技士、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置会计员,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本处为应执行任务需要,得于地区设地区分队。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务,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本处人员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处于内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队成立时裁撤。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孟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