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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价值取向

2015-02-11 10:13:38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425人阅读
导语:

“任何法律体系,想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推移仍能保持活力,就必须有接纳变化的灵活性。想要在当前仍持续变化的环境下寻找解决一系列不同问题的对策,这种法律体系就一定得富有创造性。”为了使酒驾肇事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便捷的赔偿,酒驾肇事者为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确保受害人、加害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不过分倾斜。

“任何法律体系,想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推移仍能保持活力,就必须有接纳变化的灵活性。想要在当前仍持续变化的环境下寻找解决一系列不同问题的对策,这种法律体系就一定得富有创造性。为了使酒驾肇事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便捷的赔偿,酒驾肇事者为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确保受害人、加害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不过分倾斜,我们有必要设计一个新的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机制。

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价值取向之一:保护受害人利益

保护受害人利益是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核心价值取向。酒驾肇事中的受害人往往是弱势的、被动的,在事故发生后,其权利应当率先予以保障,其损失(尤其是人身性的损失)理应得到及时的、充分的赔偿。无论是《道交法》,还是《条例》,抑或是《条款》,都无一例外地将使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作为其主要立法目的之一。交强险制度下的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机制将保护受害人利益作为其首要价值取向既是法律的规定,又是道义的要求。

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价值取向之二:惩罚酒驾肇事者

我国《道交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除了要使受害人得到赔偿外,还要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而酒驾无疑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也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成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一杀手。因此,为了实现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目的,就必须杜绝酒驾行为,而杜绝酒驾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对酒驾者进行严惩,使其最终因酒驾行为而承担民事上、行政上、甚至是刑事上的责任。因此,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对酒驾者不负责任行为的惩罚,即要求酒驾肇事者最终承担民事上的不利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惩罚仅是指由酒驾肇事者来最终承担受害人的损失,避免因有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使酒驾肇事者有任何懈怠,而无意去越俎代庖地发挥本属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

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价值取向之三:避免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当受害人在酒驾肇事中受有人身损害时,倘若一味地等待肇事者的赔偿,就有可能因肇事者无力承担或者不愿承担而错失最佳的治疗时机。为了使酒驾肇事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充分的赔偿,就需要第三方力量对受害者的人身损失(尤其是抢救费用)先行垫付。在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制度中,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是承担这种先行垫付责任的主要力量。

但令人遗憾的是,实践中的经验却是垫付费用实现追偿的仅仅是小概率的事件,保险公司理论上的垫付责任变成了实践中的赔偿责任。而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些已经上市,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不仅符合保险公司设立的初衷,更是激励其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交强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倘若没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无疑将加重其责任,保险公司为了分散这种加重的责任,必将大幅增加保费或降低保险产品的质量,最终受损的乃是广大守法的保户。因此,新的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机制在设定保险公司垫付责任的同时,还应考虑如何防止保险公司的利益过分受损。

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价值取向之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保护受害人利益、惩罚酒驾行为和防止保险公司受损均是实现正义的要求,然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必须使正义的实现具有效率性,即用一种最简便的机制、最快速地实现最大的正义。具体而言,就是要求这种新的机制涉及尽可能少的主体、用最便捷的工作程序、最快速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和惩罚酒驾行为,同时又不使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正义要求。

在上述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的四个价值取向中,“保护受害人利益”是核心,“惩罚酒驾行为”是要旨,“防止保险公司利益受损”是必要,“效率原则”是基础。我们所需要的这个机制应该是一个既注重保护受害人利益、又兼顾惩罚酒驾行为、同时也防止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有效率的酒驾肇事保险赔偿新机制。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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