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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支付服务双方的不对等性风险

2015-02-02 15:37:52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422人阅读
导语:

手机支付的服务提供商是手机支付货币的发行者,手机支付货币是一种竞争性货币,其“价格”取决于手机支付用户对服务提供商的青睐,而这种青睐则来自服务提供商的实力。服务提供商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在进行转账支付业务的同时,实际上也完成了信用在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流转。

手机支付的服务提供商是手机支付货币的发行者,手机支付货币是一种竞争性货币,其“价格”取决于手机支付用户对服务提供商的青睐,而这种青睐则来自服务提供商的实力。服务提供商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在进行转账支付业务的同时,实际上也完成了信用在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流转。服务提供商在用户心中的良好信用形象对手机支付业务的实现和推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手机支付业务中,相比服务提供商来说,手机支付的用户处于谈判的劣势地位。用户要想使用手机支付业务,就必须先同意服务提供商所列出的服务协议条款。细细研读这些条款,可以看到有一些可以称作是“霸王条款”。比如,许多协议中都列明“本公司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或变更本协议内容,并将通过本公司网站公布最新的服务协议,不另作个別通知。”用户继续使用即表示对新协议的接受。这样一来,用户未曾注意到协议变更而继续使用也将视为对新协议的接受,这对用户来讲是不公平的。再比如,某些客户协议中规定“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导致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和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系统停机维护。(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及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本公司系统障碍。(四)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或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或者延迟。”笔者认为,条款中所列后三条为不可预见事件,但第一条原因为可预见事件,应事先通知用户,履行告知义务。

佰佰小编提醒:很多用户为能够方便支付,本着对服务提供商的信任,在申请时看都不看这些服务协议直接点击同意。当出现问题时,遇到的却是各方相互推诿责任,找不到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负责,用户无处诉求。当用户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自然会对服务提供商的信用形象产生影响,减少客户使用手机进行支付的意愿。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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