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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常识有哪些

2018-06-14 08:08:33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118人阅读
导语:

作为弱势的患者一方,要了解并且掌握最基本的医疗纠纷常识,才能在医疗纠纷中不处于被动地位,那么,医疗纠纷常识有哪些呢?

与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必须知道并且了解和医疗纠纷相关的知识,以免在交谈的时候,被医方反驳,那么,医疗纠纷常识有哪些呢?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医疗纠纷常识有哪些

第一,患者的权利,在发生疑似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和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第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跟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第三,出现疑似医疗事故,患者必须判断是医生误诊或者真的已经发生了医疗事故,因为误诊并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假如患者无法判断的话,最好可以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第四,要知道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的“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的责任程度,也根据不同程度的责任来计算赔偿金额。

第五,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患者(患者死亡的,为患者近亲属)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必须了解以上五点常识,这样才不会在和医疗机构交谈中处于被动地位,也不会被医疗机构反驳。


责任编辑: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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