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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是包装欺诈吗

2018-03-21 19:42:32 来源: 佰佰安全网 3826人阅读
导语:

市场上各类商品琳琅满目、品种繁多,消费者在比较选择时往往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了解清楚商品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看 商品包装标识,如果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是包装欺诈吗?下面我们到佰佰安全网中进行了解

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是包装欺诈吗

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是包装欺诈吗?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时,3月1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了2起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消费者维权获法院的支持。我们看一下其中的一个案例:

2014年11月,谢先生在南宁一超市花费8.8元购买了某品牌一个奶嘴,奶嘴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保质期为10年,产品执行标准是 GB4806.2,并注明产品等级为“一等品”。之后,谢先生上网查询了《GB4806.2橡胶奶嘴卫生标准》的具体规定,发现这个标准中没有对奶嘴的等级作出说明和规定,谢先生认为自己是看到奶嘴外包装上标明“一等品”才购买的,超市出售伪造质量等级的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超市退回购物款8.8元并赔偿500元。

经过两次审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奶嘴的执行标准为卫生部颁布的《GB4806.2橡胶奶嘴卫生标准》,但该标准中没有划分等级,故没有“一等品” 等级,因此奶嘴属标识不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由于超市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不合格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故支持了谢先生要求退还货款8.8元和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就是属于包装欺诈。

本期的内容就到此结束了,大家还可以在佰佰安全网中查询其他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以及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感谢大家对本期内容的关注。


责任编辑:何显抢

关键词: 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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