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青岛查获了上千袋三无“辣条”

青岛查获了上千袋三无“辣条”

2019年1月1日元旦,青岛工商部门与郑州工商部门联动,对李沧区53家商铺进行了排查,查获了上千袋三无“辣条”。同时,市南市北工商部门也展开了专项整治行动。
2020-01-10 13:54:07 6407人阅读
曝光频道 曝光频道

2019年1月1日元旦,青岛工商部门与郑州工商部门联动,对李沧区53家商铺进行了排查,查获了上千袋三无“辣条”。同时,市南市北工商部门也展开了专项整治行动。

执法人员来到振华路上的两家食品店,查出了不少“三无”辣条。在一家小学周边的食品店内,一袋麻辣棒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执法人员经过询问调查得知,该产品是伪造冒用郑州企业厂名、厂址生产的不合格调味面制食品。执法人员又发现了“日本豆腐味辣片”、“牛肉棒”等两种同样为不合格的“三无”辣条。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辖区内53家业户进行了排查,发现3家存在问题,共查处各种三无“辣条”1102袋。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这些三无“辣条”多数是由河南当地的一些小作坊生产,然后销往全国多个省市。由于生产成本低,这些“辣条”价格十分便宜,一袋辣条的批发价仅需两毛。记者了解到,这些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的“辣条”有一部分销往了青岛部分中小学周边小卖部,每袋的售价从5毛到两元不等。

青岛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学校开学后,工商部门组织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拉网检查行动。该负责人表示,为了避免学校周边食品安全问题死灰复燃,他们将会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对学校周边商店进行排查。

兰州依法取缔一辣条加工黑作坊

曝光

2019年12月在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兰临路市场的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一家销售大饼馒头的商户在经营辣条类制品。经检查发现,在售辣条包装简陋、无任何资质。

执法人员按照这一线索逐步掌握了加工点的位置,执法队决定组织人员前往查处。12月9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安宁区一民房内加工” 油炸麻辣条“的食品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加工点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外环境卫生差,无上下水设施,无原材料购进记录,无清洁消毒设施,加工用具、原材料和成品随意堆放,完全不具备食品生产加工条件,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

检查中当事人以阻拦、威胁等过激行为,试图阻碍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即时应对,在属地民警的大力协助下,对该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黑作坊“依法予以取缔,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压搅面机1台、辣条机等制作设备3台,各种容器等生产工具5件,油炸麻辣制品14斤,干拌麻辣条标签35张。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不合格辣条的危害

曝光

1、死亡

吃辣条后,容易出现急性胃肠炎,上吐下泻,非常严重。有新闻报:有两名儿童在吃辣条3小时后死亡!简直是夺命辣条。

2、容易便秘

辣条的主要成分是面粉 调味料,防腐剂、色素,并且含有很多小米椒,小米椒是很辣的!辣条吃完了给人一种很爽的感觉,而且很香,但是太辣的东西吃多了会导致上火,久而久之会便秘!便秘虽然不是很多的问题,但是也得重视起来。

3、引起慢性疾病

辣条的制作过程在网络上曝光的视频、图片等很多,很多人看到之后几天吃不下饭,可想而知,辣条这种食物多么不卫生了!辣条每克含细菌超过10万,是极其不卫生的东西,不卫生的东西吃太多是会致病的。


佰佰支招

佰佰支招
买辣条要注意什么 :

1、观察包装上的信息

并不是所有的辣条都是三无产品,所以包装上的信息还是值得看一看的。过期或者快要过期就不要买了。

2、触摸辣条

吃过辣条的都知道,大多数的辣条都是柔嫩的,吃起来很有嚼劲,但商店里我们没法试吃,只能用手捏一捏,如果辣条捏变形后无法反弹回来,甚至根本捏不动、很硬。那就应该注意了,很有可能过期了。

3、观察辣条状态

现在大多数的辣条都是透明的包装,所以很容易看见辣条的状态。如果辣条之间连结成板状,颜色没有了光泽,油水明显少了,那很有可能是辣条“干”了,这种就不要吃了。

4、观察包装的状态

大多数的辣条都不是真空包装的,所以如果商店里的辣条是竖着摆放的,时间长了,辣条里的油都会沉到底部,上面的就会变干。这一点需要注意。

小编总结

小编总结
结语
结语
“三无”辣条高油高盐,含有大量食品添加剂,如色素、香精、甜蜜素等。甜味剂和甜蜜素摄入过量会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
结语

责任编辑:聂思凡

购买辣条你会认真看产品标签吗?

投票(1)

不会

投票(1)
50%
不会
50%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