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内自杀学校承担责任吗?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管学生的自杀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你学校里自杀的,学习就有责任。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
学生校园内自杀责任如何划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详情]
学生校园内自杀学校需要赔偿吗?小编分析如下: 1、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那么不管什么原因,学校都要负责任,视情况而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如果学生是成年人(以下都讨论成年人),是因为学校管理原因而自杀的,学校要负责任。 3、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而学校只是因为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只负轻微责任。 4、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详情]
了解火灾类型和起火原因的简单知识,养成不玩火、不抽烟、不随便燃放烟花爆竹,不带火种进山林等良好习惯,知道或火灾报警方式,那么小学校园...[详情]
近期,一种伴有水果味的“电子烟”出现在小学校园中“流行”,轻轻一吸,“烟头”亮起红灯,立刻就可吞云吐雾。显然这不是学校和家长所提倡的。让家长们担忧的是,“吸烟”——这种明显不符合小学生身份和生理心理年龄的行为,竟然会在校园里大行其道。家长们也不得不反思,到底是学校教育出了问题,还是家庭教育缺位严重。“电子烟”能在小学生之间流行,究其原因,一来是这些“电子烟”价格相对较低,二来销售渠道极其畅通,校园周边的小卖部、文具店随处可见,有钱就能买到,太方便了;再者相关部门和学校也监管缺位,既没有扼住源头,也没能在校园内部清查,导致小学生们习以为常;最后当然是小朋友们之间猎奇、攀比的心态...
2015年6月2日,教育部发布,为确保2015年高考考试安全,近日教育部与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签订了高考安全责任书。高考安全责任书明确,省级招委是本辖区内高考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省招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和省级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主管责任人,省招委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高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高考安全责任书中明确要求,健全高考...[详情]
5月12日晚间,山东滨州学院一男生被其女朋友抱了一下被该校“自律委员会”成员发现,上前制止这种亲密行为过程中与该男生起争执并互殴。 王某某腿部、手臂多处擦伤近日,一则“滨州学院一大学生因在学校内被女朋友抱了一下,与校自律委员会起争执被围殴”的信息在网上引起热议。5月14日,大众网记者调查采访得知,该校一对情侣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公共场合搂抱,被自律委员会学生发现后因不配合信息登...[详情]
21日,岳麓公安分局通报,近日该局破获系列扒窃案,接连抓获4名专门扒窃嫌疑人,他们自2015年起在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疯狂扒窃作案...[详情]
今天下午14:15分左右,山东泰安医学院南教学楼前一辆校园游览车突然起火,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有人员受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