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被侵害方诉讼法庭,向侵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必须要出具与案件相关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当做证据使用的证物和证言才具有证据效力,在这里要注意,出具的证件和证言必须要与案件相符,而不是与事实相符,只要不涉及案件的证物和证言,在法律上都不会被采纳,所以在要求赔偿的时候,提交证据很重要,而且必须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可以呈上法庭。 第三,赔偿损失可分为现金赔偿和精神赔偿,而精神赔偿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赠礼道歉外,还可...
第一,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并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在侵害他人人格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详情]
第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的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即认为是侵害肖像权,因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可以称做不当地使用他人的肖像,不当使用他人肖像可分为两种,营利和非营利,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肯定是侵害行为,而非营利的使用他人肖像,如果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也是侵害行为,侵权人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第二...[详情]
孩子终将会长大,让他们在对抗与反抗、冲突与和解中学会如何与他人沟通交流,学会如何解决纠纷,是成长的必修课。这几天,有关校园“欺凌”的事件再次吸引舆论的关注。不少公众都对校园欺凌充满愤怒,呼吁尽快根治这一校园顽疾。作为一名家长,我很理解父母们的担心和愤怒。但是,对于校园里孩子们之间的冲突,需要一种相对客观冷静的态度,因为不是所有的冲突,都是“欺凌”或者“暴力”。儿童因为来自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成长环境,在玩耍时,或者是在幼儿园、学校里与同龄人发生矛盾导致推搡、打架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特别是男孩之间的武力争斗,几乎不可避免,只要不是特别暴力,后果不严重,通常也都被“无奈”地接受。尽...
解决校园欺凌,北京市各区按照年初北京市教委发布的实施方案,至六月底前,纷纷出台了各自的具体办法。校园欺凌须限时上报成为一大亮点。在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要求,学校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须完成调查,而在此次北京市各区公布的实施方案中,除了对调查时间有要求外,对于事件的及时上报也做出了严格的时间要求。 10分钟内须向上级部门口头汇报例如北京市东城区...[详情]
近日,一起发生在中关村二小的“学生受伤害事件”受到多方关注,并引发了“什么是校园欺凌”等话题的广泛讨论。事实上,同样的讨论也存在于学界。12月初,一场在华东师范大学举行的“校园欺凌”学术研讨会中,来自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的学者就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记者记录了部分观点。多名学者都提到校园欺凌具有重复性和隐秘性。华东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任海涛认为,相比校园暴力一般比较容易被发...[详情]
8月17日22时14分,巢湖学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对此事的调查结果,证实涉事处长赵尚松在按规定撤销某应届毕业生的处分过程中,微信聊天语...[详情]
18日,一份针对北京中小学生校园欺凌情况的调查报告在北京发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