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认为: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放,停放人与停车场管理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管理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毁损的,应按保管合同的约定或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消费场所停放,经营者负有妥善保管消费者财务的附随义务,车辆丢失、毁损的,经营者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有成立保管合同的合意; 2.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转移对保管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3.收取...
首先就是界定停车场与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停车场对机动车丢失应负有赔偿责任以及负有怎样的责任。 一般来说,停车场和机动车车主之间主要涉及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消费合同附随义务关系、安保义务关系等等。那么在这类纠纷中如何区分停车场和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呢? 一、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详情]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1.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详情]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由于疏忽等原因,汽车丢失的事情也频频发生。那么停车场汽车丢失承担什么责任?...[详情]
临近国庆中秋,全市各大商家优惠促销活动频繁。市物价局发布节日消费提醒,相关咨询、投诉可及时拨打12358举报热线。消费提醒指出,商家不得使用欺骗性的标价方式或者虚假的价格承诺诱骗消费者交易。在换档期需要增减标价内容的,要防止出现不按规定标价、货签不 一致或者低标高结等现象。重点提醒汽车经销商,在双方议定的车价基础上,不得强制收取上牌综合服务费、汽车装潢费等费用。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网络交易 经营者标示的划线价、促销价等必须真实有依据,且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调查。据了解,节日前夕,市物价局已给予某家纺品公司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市区某停车场不按规定收费,罚款10.1万元。佰...
近日,有车友反映,郑州二七区一停车场扣留大量违停电动车,交了高昂的停车费才能取车,且没有任何票据。16号上午,记者赶到了车友所述的存放违停车辆停车场位置,大学路沅江路口,简陋的铁皮门上挂有写着郑州市二七区涉案违章停车点字样的牌匾。该停车场内空地上摆放着数十辆电动车,内部未见任何收费公示。唯一的一间移动板房里,几名身着便装的男女负责收费,但对收费依据他们却一问三不知。周边居民告诉...[详情]
香港荔枝角货柜码头一个露天停车场,12日深夜发生三级大火,波及多辆汽车,警方暂列为纵火案。火警在午夜左右发生,现场火势猛烈,冒出大量浓烟,并传出多次爆炸声。消防表示,荔枝角货柜码头南路的一个露天停车场,两个存放泡沫板的货柜首先起火,火场面积为80米乘80米;大火波及附近31辆汽车,包括私家车、货车、货柜拖车和旅游巴被焚毁,消防出动一百人,开动6条喉,以及出动8队烟帽队,灌救两...[详情]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血液酒...[详情]
2016年2月3日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桂芳报告中称将对对停车场建设管理立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