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如果消费者希望买到的是全新车,而4S店卖出的却是经过钣金或者喷漆的翻新车,并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车辆曾经进行维修的事实,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全新车辆,这就构成了消费欺诈。 同时,消费者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法》,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4S店应交付全新的汽车给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类似买新车买到翻新车的案例近来时有发生。“如今汽车的维修技术非常高,...
小编了解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市面上报...[详情]
花钱买到变质食品,是一件非常倒霉的事情。超市出售变质食品如何索赔?可以登陆佰佰安全网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详情]
离异夫妻共同出资为十岁儿子购房邹女士与丈夫翟先生离异后,夫妇二人共同出资为尚未成年的儿子小明买了一套房,并将房屋落在小明的名下。然而购房两年后,翟先生未征得妻儿的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邹女士得知后,以小明的名义将前夫告上法院。房山法院审理后,判决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邹女士与翟先生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明。2013年1月,邹女士夫妇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二人为了儿子的将来考虑,于2014年共同出资为当时年仅10岁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双方还协议约定二人均不得出售该房产。然而今年3月,翟先生却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及车库出售...
2020年4月15日5时30分,在乾安县境内503公路286KM处,自西向东行驶的奥迪牌轿车与自东向西行驶的羚羊牌轿车刮后,奥迪牌轿车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半截货车相撞,致小型半截货车起火,事故造成1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乾安县领相关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部门处理相关工作。遇到特大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1、暂扣车辆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详情]
26年来,乾安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放弃对“1994.11.27”魏某林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工作,于7月9日在内蒙古海拉尔市境内成功将...[详情]
4月15日,吉林松原乾安县503国道发生交通事故,系一辆奥迪轿车迎面与夏利轿车和小型半截货车相撞起火,已致12人死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