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保护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并非所有家庭财产都可投保家财险 家财险的保障范围涵盖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而金银首饰以及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保险公司一般不提供保险保障。有的保险公司为家庭财产提供小额现金盗窃保险,但由于风险比较高,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不高。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投保家财险没有犹豫期 家财险和人寿险不同的是,其保单一般没...[详情]
保护家庭中的个人财产是需要有一定的技巧的,那么保护家庭财产的技巧有哪些呢?小编在文章中为您介绍。...[详情]
家庭的财产虽然是个人财产,但是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保护家庭财产的法律有哪些呢?小编在文中为您介绍。...[详情]
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比较普遍常见的案件。然而由于一次假离婚变真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法院又将给予怎样的处理呢? 新西兰籍的罗先生和杭州的徐女士,于2013年3月份离婚。离婚前有个私下协议,内容是:以徐女士的名义贷款买下一套房,等拿到房产证后,徐女士再和罗先生复婚,并在房产证上加上罗先生的名字,如果违背了这个协定,徐女士要赔偿罗先生30万元。可自2013年4月份拿到房产证后,徐女士却一直没有履行当初的约定,2015年2月份,罗先生偶然发现,徐女士和另一个男人登记结婚了。怒不可遏的罗先生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子的所有权和出租收益,且索赔30万元的补偿。3月...
王先生和梁女士2016年签署了划分财产的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但2017年底双方却因财产分割对峙公堂,声称当初离婚是为了买新房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应该属于无效,请求法院重新分配财产。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人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王先生和梁女士于2016年9月12日离婚,离婚时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先生...[详情]
王先生和梁女士2016年签署了划分财产的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但2017年底双方因财产分割对峙公堂,声称当初离婚是为了买新房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应该属于无效,请求重新分配财产。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人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王先生和梁女士于2016年9月12日离婚,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先生抚养,梁女士...[详情]
公墓附近村民盗取祭祀用品进行二次售卖,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灭失?...[详情]
夫妻以给子女办户口为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但事后女方拒绝复婚并与他人结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