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分析如下: 1、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有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故意,而并无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其通常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肆意取乐、故意挑衅等。 2、客观方面,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区分两罪的关键。首先,从犯罪对象上观察,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往往事先被挑衅、羞辱、发生争吵或受到伤害而实施打击报复,其犯罪对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对的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其次,从客观行为的随意性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常会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
小编了解到,家庭性暴力所侵害的是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家庭性暴力作为一种对受害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和伤害比单纯的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都要严重。其不仅对受害人身体上造成伤害,而且会对受害人人格进行漠视与践踏,结果是导致受害人身体和精神遭受双重伤害与痛苦。辱骂、身体暴力或许还能忍受,但性暴力对身心摧残之重,使得许多受害者害怕与人有身体接触...[详情]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详情]
提到故意伤害罪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佰佰安...[详情]
故意伤害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条文是将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根据伤害程度和行为手段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那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详情]
“本人郭明(化名),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的一次见义勇为被含冤判刑……”近日,一条网帖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不少大V纷纷转发。小郭称,当天下午,他和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中途一名男子骚扰车中女乘客。到达泸州下车后,男子与女子发生抓扯,小郭和同学出手,其中郭明用鞭腿踢 中男子头部致其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昏迷不醒。2015年8月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 处郭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郭明认为自己很冤,他希望联系上受害女子出庭作证。对此,法院表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 的不...
陈某某骑电动车载着朋友张某某回家,行经连江县凤城镇百凤北路时,被邱某某饲养的未拴绳的狗咬伤。陈某某、邱某某遂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张某某加入了斗殴,和陈某某一同用拳头击打邱某某脸部、腹部。经鉴定,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张某某共同赔偿邱某某1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官说法:故意伤害罪是针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详情]
在深圳工作的董王勇老家是山西运城,11月14日,董王勇父亲给他打了个电话,告诉他县司法局来家里找人,说是他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去报道。电话这一头的董王勇完全不知所措,“我还以为是骗子”。董王勇自称,自己并没有犯过事,不可能被判刑。董王勇父亲将电话交给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董王勇进一步说明了情况。董王勇说,“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被判了缓刑,一直没有去报到...[详情]
在与保安队长李某发生争执后,46岁的保安员黄宝君持宿舍门边的方形木棍,多次击打李某头部至其颅脑损伤死亡。...[详情]
7月27日5时许,南昌桃苑大街汇海国际广场附近,一辆白色保时捷女司机多次冲撞过路女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撞女子正在接受治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