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会随着当事人的起诉而中断,其重新开始的时间从整个诉讼程序结束时起算,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拉长。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是会立案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有了判决书后,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会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无限的延伸,在这个过程中,只...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丢失了,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司法实践中,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偷偷录音证明借贷事实。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详情]
市民李先生在沾化路经营着一家饺子馆,两年来和周围其他商户相处的很融洽,李先生:“在我手里头借了一千块钱,当时我们也很熟悉,过来说是急用,我就拿了一千块钱给他。” 李先生的水饺店▼ 李先生借出的1000元▼ 李先生本以为这位邻居会很快还钱,但过了十多天之后,不但没见到钱不说,连借钱的人都见不到了。李先生:“发现他没有上班,感觉不对就去问了一下,他现在应该是辞职了,通过电话方式、网络方式去跟他联络,他给我们不回话,或者把我们蹬出来了。”多方寻找无果之后,李先生向周围其他邻居打听这个小伙子去向。结果发现找这个小伙子的不止他一人。原来,姓周的小伙子曾经以各种借口向这条街上的十几家...
前不久,南京玄武公安分局下马坊警务工作服务站接连接到两起警情。报警人毛某称,其放在宿舍里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100多元零钱不见了。正当民警开车去现场查看的时候,又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杨某称其放在屋里的苹果6手机被偷,但钱包还在。巧的是,两位报警人反映的失窃地点居然是同一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发现,这里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宿舍。两位报警人,31岁的南京人毛某和2...[详情]
“套路贷”是一种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诈骗方式。放贷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近日,央视记者采访到了几位被“套路贷”诈骗的当事人,他们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揭示了幕后的可怕真相……借据6万 借到手仅6000小陈,24岁,上大学期间小陈花钱大手大脚,先后欠下了10多万元的校园贷。去年夏天小陈毕业回到家中,通过网络认识了高利贷...[详情]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这话有些道理,为了不伤及感情,向亲友借钱这种事儿还是能免则免...[详情]
邹城市公安局古塔派出所先后接到李某等多名群众报案,均称通过相亲的方式与一名女士郑某定婚,郑某及其兄嫂收到定婚的礼金后便失去联系,接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