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 (2) 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
第一,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或者说在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下,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来发表的,就属于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第二,没有参加创作,却为了谋取个人的名利,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自己姓名的行为,也属于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第三,歪曲、篡改或者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应根据侵权的严重情况来做出相应的赔偿或者处罚。 第四,在未...[详情]
侵犯商标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不管是制造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是违法的,要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呢?...[详情]
姓名权是我们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必须要保护和维护的权利,不可被他人侵犯,那么,哪些行为容易被人侵犯姓名权呢?...[详情]
“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七朵花。”上海美影厂的动画经典《葫芦娃》形象深入人心。4月22日,上海市版权部门发布“2018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其中有一例案件正是为葫芦娃“维权”。据悉,国内有多家游戏企业因在游戏产品中私自创作山寨“葫芦娃”形象、侵犯知识产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数十万元。据悉,被告中青宝公司委托被告跳跃公司开发涉案游戏《300英雄》。这一游戏中出现了“战士娃、猎人娃、牧师娃、骑士娃、术士娃、法师娃及盗贼娃”等七个角色形象,与美影厂卡通经典葫芦娃形象相似。而在该游戏的宣传推广中,星游公司运营的电玩巴士网站也大打“葫芦七兄弟”概念,涉嫌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
近日,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及国内几大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应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 近年来,国家版权局连续开展“剑网行动”,加大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力度,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付费听正版音乐逐渐成为主流,在此背景下,网络音乐的授权和传播问题日益引人注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记者:国家版权局为什么提出网络音乐...[详情]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互联网媒体免费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时代行将结束。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是为了保护行业创造力,有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详情]
人民网倡议主流媒体在净化版权市场一事上主动担当。计划与兄弟媒体做图片合作联盟。...[详情]
天津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就视觉中国网站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