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详情]
在当今这个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毕竟国家安全十分重要。那么,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规定呢?佰佰安全网和您一起来看...[详情]
以法治火古已有之。商朝史书中就已有用刑罚之手段管理火政的记载,随后,《晋律》《永徽律》《大清律例》等律令均对放火行为及其处罚作了相关规定。由于放火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将放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予以重拳打击。 一、案情摘要 2013年6月16日,犯罪嫌疑人楼某某、金某春伙同金某才为了阻止他人进入某市一大学工地施工,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兑了水的汽油在大学工地简易办公楼用房的二楼走廊上泼洒,后金某才进入办公楼西边的第二间办公室泼洒,金某春在二楼东面走廊泼洒,在泼洒时与他人发生冲突,于是楼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当场起火,并...
俗话说,喝酒误事。一老年男子喝醉后在餐馆闹事,不仅刁难服务员,更动手殴打前来劝解的民警。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杨某,男,63岁,退休人员。2017年10月某日晚9点,杨某在家门口的小饭馆喝酒。酒过三巡,喝高了的杨某称服务员给自己上错了菜,在饭馆里大闹起来。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到现...[详情]
男子饮酒后驾驶货车回家,追尾前方轿车,引起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日前,经张家口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开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今年5月5日21时40分许,杨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张家口市纬一路盛华西大街附近路段时,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宝马轿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五大队认定,...[详情]
年过五旬的贾氏夫妻从东北老家来到北京帮忙看孙子,儿子为了帮父母找点事儿干,特意让父母管理公司的蔬菜大棚。...[详情]
“有钱不要白不要,过了这村就没这店……”湖南省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原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李雪辉办事有一套自己的原则。...[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