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出裁定的时间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详情]
小编了解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撤回时, 为防止被申请人胁迫等情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审查其申请是否自愿,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应予准许。但对于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的,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应驳回: (1)被申请人曾经有犯罪记录的; (2)被申请人时常做出家暴行为的; (3)由被申请人代为申请的; (4)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和逻辑不相吻合亦或是没有正当...[详情]
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什么...[详情]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详情]
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曾致胎儿流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3月6日,汉滨区法院高新法庭向当事人刘某依法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该院作出的第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长期遭受家暴 法官下令保护家住安康市高新区的李女士在与丈夫刘某长达十六年的婚姻中,遭受刘某殴打20余次。最为严重的一次,刘某用拳头殴打李女士的头部,并揪住其头发在墙上撞击,导致李某怀孕4个月的胎儿流产,也给李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无奈之下,2017年2月28日李某向高新法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供了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高新法庭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
◆法官向当事人住所地的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4月13日,市民孙女士(化名)收到了海沧法院家事法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让处于恐惧中的她有了安全感。因为,有了这个,她就不怕家暴威胁了。这也是自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厦门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防止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当天,海沧法院家事法庭法官还先后向孙女士的丈夫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详情]
原标题:海南一男子屡遭妻子家暴,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6月15日,记者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48岁的申请人许某(男)发出了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了解,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女)为夫妻关系。据申请人许某描述,2015年6月20日上午,已分居的被申请人张某用自己的钥匙打开家门, “抢”走许某个人管理和使用的两台笔...[详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详情]
11月25日,有一名男性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让他免于妻子的威胁与拳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