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1、作出裁定的时间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详情]
小编了解到,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另外,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详情]
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什么...[详情]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详情]
原标题:海南一男子屡遭妻子家暴,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6月15日,记者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48岁的申请人许某(男)发出了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了解,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女)为夫妻关系。据申请人许某描述,2015年6月20日上午,已分居的被申请人张某用自己的钥匙打开家门, “抢”走许某个人管理和使用的两台笔记本电脑、U盘、个人病历、离婚诉讼证据及个人隐私文件等材料,其行为严重威胁申请人人身和个人隐私安全。2015年 8月22日傍晚,张某及其父母三人藏在许某家里,共同袭击、控制、殴打、侮辱许某长达近3个小时...
图片来源网络12月11日上午,陈女士来到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感谢律师提供及时到位的法律援助,让她有了免受家暴的“保护令”,过上了正常生活。陈女士是嫁到舟山的外地媳妇,丈夫徐某是舟山定海人,两人结婚17年,但感情一直不好,徐某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对陈女士非打即骂,甚至还使其受伤住院。陈女士多次报警,每次丈夫面对民警态度很好,请求妻子谅解,可警察一走就变了脸。为了儿子,陈女士一直默默忍...[详情]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首次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6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刘某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刘某称,其丈夫良某多次对其进行家暴,在4月20日对其殴打、凌辱,致使其流产。6月4日其丈夫再次对其进行殴打,限制自由并恐吓威胁刘女士...[详情]
4月13日,市民孙女士(化名)收到了海沧法院家事法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让处于恐惧中的她有了安全感。因为,有了这个,她就不怕家暴...[详情]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他们已经发出人身保护令,不仅禁止曹某对吕某实施家庭暴力;还禁止曹某对吕某骚扰、跟踪,接触吕某以及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