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时,一般都需要签订合同,以确保装修者的利益,方便维权,可是杨先生连签订两份房子装修合同,最后房子装修质量问题还是一大堆。那么,他能否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定第二份房子装修合同,即弥补合同中有关房子装修费用报价的约好条款无效吗?如果不能,又有什么方法能在房屋装修质量上进行维权呢?
新房装修时,一般都需要签订合同,以确保装修者的利益,方便维权,可是杨先生连签订两份房子装修合同,最后房子装修质量问题还是一大堆。那么,他能否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定第二份房子装修合同,即弥补合同中有关房子装修费用报价的约好条款无效吗?如果不能,又有什么方法能在房屋装修质量上进行维权呢?
房屋装修维权案例:
2013年3月,杨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定《房子装修合同》约好,装修公司为杨先生装修房子,装修期至2013年7月底,工程总造价为15.54万元。合同签定后,装修公司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但至2013年7月底,装修公司并没有践约竣工。
无奈之下,为了能尽早的入住新房,杨先生和装修公司又签定《房子装修弥补合同》约好,装修公司确保在20013年11月20日之前竣工,装修总价款为15.2万元。弥补合同签定后,装修公司如期在2013年11月20日竣工。但杨先生在检验房子时发现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所以,杨先生托付某报价评价组织对房子装修报价进行判定,判定报价为12万元。
房屋装修维权案例分析
律师分析,本案触及房子装修合同纠纷问题,杨先生不能以房子装修费用的评价报价与约好报价不一致为由,需求承认弥补合同中有关房子装修费用报价的约好条款无效。理由如下:
1.本案杨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构成房子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装修公司有责任进行后续补救。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因装修公司未能如期竣工,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实行。为此,两边经过洽谈签定弥补合同,从头约好了工程的总价款和工期,依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则,此弥补合同应视为对原合同的改变与弥补,合法有用,当事人应当实行。
2.至于房子装修的判定报价与合同约好报价不一致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合同价款应按照以下次序断定:买卖两边的约好;没有约好的,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依照买卖常规。本案中,杨先生与装修公司清晰约好房子装修总价款为15.2万元,两边应以此约好为准付出装修总价款。且房子装修的判定报价系杨先生单独托付判定组织判定的定论,装修公司有权提出异议。
通过以上分析,杨先生恳求承认弥补合同中有关房子装修费用报价的约好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
但是,装修后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存在的,那么,杨先生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房屋装修权益呢?
装修公司对房子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是明显的违约,如果不能就此与装修公司达到协商,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则,要求装修公司对装修进行修正,并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