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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泄愤烧房 危害公共安全

2015-04-13 11: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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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2年湖北恩施一男子由于家庭原因,放火点燃房屋,烧毁其弟前妻的父母住宅并烧毁邻居家部分面积。法院判决:危害公共安全,纵火罪。

2012年湖北恩施一男子由于家庭原因,放火点燃房屋,烧毁其弟前妻的父母住宅并烧毁邻居家部分面积。法院判决:危害公共安全,纵火罪。

纵火罪

案例回顾

2013年3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某放火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谭某某,男,43岁,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金盆村八组人,因赡养父母问题与其弟素有茅盾。2012年5月10日11许,谭某某来到湖北省宣恩县水沙道沟镇金盆村一组,在其弟前妻租住屋寻找其弟,其弟不在,持剪刀将其弟前妻背部、胸部等处刺成轻微伤,下楼购买两壶燃料酒精。12时许,谭某泽翻窗进入同组其弟前妻的父母住宅,将燃料酒精泼在室内,点燃酒精后翻窗逃走,致其弟前妻的父母住宅全部烧毁,并将一邻居家厨房烧毁、一邻居家大门玻璃烤炸,一农妇见状报警并喊人灭火,附近村民二十余人合力将大火扑灭。谭某泽回家饮农药自杀未遂亦电话报警。经鉴定,被烧毁房屋及室内物品价值59000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泽自愿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40000余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放火目标特定、地点特定、危害后果特定,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本案应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放火行为已造成几户村民的房屋及屋内财物被毁,地点是居民区,且均为木质结构房屋,故从放火的地点、环境看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谭某某构成纵火罪。被告人谭某某电话报警后,听从警察意见一直在家等候直至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给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佰佰说:

纵火罪是重罪,再由于火焰的特性决定很容易导致他人受害而成为公共安全带的威胁。佰佰提示:无论出现何种冲突和分歧都应诉诸法律解决,私自放火随一时痛快,但其违法代价可是很大的。

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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