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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家财物被盗 损失应物业和业主一起承担责任

2015-04-10 13: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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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由于张某没有购买车辆盗抢险,遂找到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认为对小区内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业主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后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丢失车辆价款4.6万元,认为张某自身也没有做好安全防盗措施,责任不能全有物业公司公司承担,但物业公司应给予适当赔偿。

很多小区因为安防监控做的不好,导致许多居民财物出现丢失,小到室内钱财,大到汽车。找小区物业维权吧,问题是,被盗事件发生生后,大多物业拒绝业主索赔。那么,业主财物丢失后,究竟该如何划分权责,责任承担具体该怎么划分呢?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小区居民被盗案例。

小区居民家财物被盗 损失应物业和业主一起承担责任

案例1.小区内交钱停车被盗 业主被判赔4.6万元

2009年4月,兰州市民张某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后,一直将车停放在七里河区明仁花苑小区内停车场,并每月按时缴纳停车费70元,以为这样,车就会安全了,谁知道还是被小偷盗走了。2010年2月28日晚,张某发现车不见了,报案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由于张某没有购买车辆盗抢险,遂找到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认为对小区内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业主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后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丢失车辆价款4.6万元,认为张某自身也没有做好安全防盗措施,责任不能全有物业公司公司承担,但物业公司应给予适当赔偿。

案例2.业主家中失窃 法院判物业担责三成

2011年6月28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居民李先生返家发现家门被撬,家中的现金、首饰等被盗,损失4500余元。在2010年8月,李先生与小区物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标明物业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并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因小区物业未安监控设备,案件一直未破,双方遂对簿公堂。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业主损失有一定过错,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1370余元。

案例3.家中财物被盗 业主告物业索赔败诉

2012年1月1日,天津市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3月2日,业主刘某发现家中被盗,向物业人员反映并报警,报案时称被盗现金1万元,金镶玉吊坠等价值约9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在小区安排了人员24小时值班。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维护等义务,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于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居民财产被盗,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安保责任都强加给物业公司。因为业主自身财物的安全保障,应该说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于业主自身。事实上大多数盗窃案件之所以会发生,原因几乎都是因为涉事居民疏忽大意,自身防范意识差造成。所以,业主在小区内应对自身财物的安全尽到最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不能一出了财物被盗事件,就把责任全推在物业身上。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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