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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套现的具体事例 别让无知害了自己!

2015-03-25 15: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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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消费套现的存在也是一种让我们额外“赚钱”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后果确实非常严重的,也许你会在无知的过程中贪图一些小便宜,而使得自己陷落犯罪的深渊。接下来,小编希望通过下面的具体案例,能够给大家起到一些作用。

消费套现的存在也是一种让我们额外“赚钱”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后果确实非常严重的,也许你会在无知的过程中贪图一些小便宜,而使得自己陷落犯罪的深渊。接下来,小编希望通过下面的具体案例,能够给大家起到一些作用。

消费套现的具体事例 别让无知害了自己!

2014314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受许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一陈姓女子(另案处理),在某国有银行宁波一分理处柜台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把5万元存入一个户名为凌某的该银行信用卡账号。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立即电话联系早已拿着该信用卡等候在异地POS机旁边的许某,许某随即通过POS机从信用卡内刷卡消费掉49980元。

接到许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某随即向营业员谎称存错账号了,要求营业员把上述5万元撤销并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号。

由于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1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存款有异,就按照张某要求操作。后张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借记卡内的5万元转移。从而非法从凌某的信用卡透支(套取)了近5万元。

此后,张某和王某又伙同被告人赵某,以相同或类似手法,在某商业银行宁波支行连续作案4起,先后套现18万余元。最终,他们于324日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对张某等人提起了公诉。但在庭审时,3名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甚至主张无罪辩护。

818日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表示他们的行为违规而不违法,不构成盗窃罪。

我们在作案过程中,持卡人的身份、姓名都是真实的,且持卡人作出书面保证表示信用卡中透支的钱会去还,这就不是盗窃了。被告人赵某说。

3名被告陈述,他们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因为现在银行发卡,信用额度比较低,只有5000元至10000元不等,而他们利用此案中的手法最高可以套现5万元,其中42%是手续费,由张某等3人和主使人许某分得,持卡人只获得58%的现金。

他们认为,他们之所以可以得逞,只是利用了银联系统信息反馈的时间差,因此银行也应该为自身存在技术瑕疵负一定的责任,不能全部推卸给他们。

法院认为,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在本案中,因为在被告人打电话通知同伙异地刷卡时,尽管尚未在存款单上签字,但信用卡内已实际存入了5万元现金,其同伙在异地刷卡是正常的消费行为,既不是透支,也不是秘密窃取。而被告人在同伙的刷卡消费行为完成后以账号存错为名,要求银行办理冲正业务。因此,被告人最终获取钱款的手段是诈骗而非秘密窃取行为。

虽然他们的狡辩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是从实际上讲他们仍然是触犯了法律,危害到了社会经济。这种方法的出现必定有它的生存方法,小编也希望大家能够远离这种现象,并且能够主动抵制。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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