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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卖假药就是违法行为 消费者知假买假仍获双倍赔偿

2015-03-04 16: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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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

很多消费者因为方便会自行在药店买一些药品,可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药品包装上的生产许可信息,如果包装上生产标准批号等文字已被注销,消费者是否可以申请相关赔偿?如果知道是假药,又是否享有同等权利?

药店卖假药就是违法行为 消费者知假买假仍获双倍赔偿

春和大药房由朱某某经营。2009年3至8月间,吴某某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

鉴此,吴某某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某某加倍赔偿其6160元。朱某某认为吴某某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吴某某在春和大药房购买的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均由苗仁堂公司生产。鉴于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本案中吴某某要求春和大药房业主朱某某增加给付其购买产品价款3080元的一倍赔偿共计61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朱某某赔偿吴某某6160元。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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