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信阳一居民燃放烟花致邻居失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5-02-02 10:43:36
1226人阅读
导语:

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法院拒不执行,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并危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家住信阳市的赵某在家中为儿子办婚宴时,由于燃放烟花爆竹不小心引燃邻居尹某的废品站。随后法院审理此案做出判决后,赵某一家拒不执行再获刑罚。

为儿子办婚宴,晚上燃放烟花时导致邻居家中失火,被法院判赔偿后,有能力履行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从而再次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被告人赵某因不执行法院作出的法律判决,被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3月7日,家住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的被告人赵某为儿子在家中办理婚宴,晚上燃放烟花时导致邻居尹某的废品收购站起火造成经济损失。事后,损失人尹某诉至平桥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平桥区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该院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判决:赵某赔偿尹祖英经济损失216781.80元;被告赵某与尹某在本院诉讼过程中将居住房屋出卖得款256000元,2013年9月2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86号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赵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嗣后,赵某被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并危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佰佰安全网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