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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02-11 09: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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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申诉人王某,1989年被首钢矿业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工种为电气焊。2002年5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被诉人首钢矿业公司与之终止了劳动关系,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一次性结清了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

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1989年被首钢矿业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工种为电气焊。2002年5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被诉人首钢矿业公司与之终止了劳动关系,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一次性结清了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同年7月,被诉人首钢矿业公司急需招收电气焊工种人员,并通知申诉人王某,告知王某可参加本单位的招工考试。申诉人王某参加了本单位的电气焊工种考试考核并通过,被诉人录取了申诉人王某,并决定与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河北省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被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申诉人王某已把申诉人的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了首钢街道委员会,并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这次被诉人招收电气焊工是从首钢街道委员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中招收录用的,属企业重新招工,因此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诉人虽然与申诉人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但被诉人又以同一工种重新招录申诉人,应当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工种作续延劳动合同范畴。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被诉人应当与申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情况,经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研究,采纳了第二条意见,即由申诉人王某退回已领生活补助费,被诉人首钢矿业公司与申诉人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河北省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马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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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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