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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扣证难留人 法院判决应返还

2018-02-03 16: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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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上海某房产经纪公司试图通过扣留证件的方式阻止员工跳槽,被员工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房产经纪公司返还员工执业证件。

上海某公司扣证难留人 法院判决应返还

上海某公司扣证难留人 法院判决应返还

上海某房产经纪公司试图通过扣留证件的方式阻止员工跳槽,被员工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房产经纪公司返还员工执业证件。

2002年8月31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9月13日,黄某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执业经纪人注册核准单。核准单上记载的服务的经纪组织为被告单位。同年12月,黄某离开被告单位,到另一家房产咨询公司工作,被告公司扣留其执业证件。2004年2月17日,黄某向上海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归还自己的执业证件,将自己的经纪人注册关系转至现在所在的咨询公司。3月28日,仲裁委员会以黄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作出撤销该劳动争议案的决定。黄某不服,诉诸青浦法院。

法庭上双方唇枪战,争议焦点在于:黄某与原单位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黄某的经纪职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及执业证书是否仍在被告单位?

被告单位认为黄某未经单位同意自行离开单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终止,但在法院调查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案卷中记载着被告方的答辩书,其中说明双方已于2002年12月终止了劳动关系,被告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因此应当认为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

被告认为黄某的执业证书及经纪职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不在被告单位,而且双方没有交接手续,无法证明黄某关于证书等材料在被告单位的说法。法院调查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被告单位的副总经理作为被告单位代理人陈述,因黄某违反工作规定,故对黄某的证件不予归还。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经纪人执业注册的,应当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市工商局提交相应的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等文件,市工商局准予注册的,发给经纪执业证书。由此可见,黄某的执业经纪证书应由被告单位申请办理,据此可推定黄某的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及经纪执业证书确曾由被告单位控制的事实。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后,用人单位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相应的附随义务,将黄某的证书归还黄某,现被告单位拒不归还证件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另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作为经纪组织,在与其下的执业经纪人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为黄某办理经纪执业注册、变更和审验等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被告单位拒绝协助黄某办理经纪执业变更手续,已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房产经纪公司限期归还原告黄某的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及经纪执业证书,并协助黄某办理经纪执业变更手续。

评析:《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从事经纪活动,除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五名以上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我们在处理本案时也了解到该经纪公司的执业人数正巧是规定的底线,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公司也许是想通过留证来留人。诚然,人证分离,经纪事务无法开展,但被告单位是否想过,也许公司靠诚信度留住员工远比扣证的效果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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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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