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京市一名患精神分裂症患者李某,在北京某精神病医院的活动室内自缢身亡。日前,这所医院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精神病院,虽然治疗、检查、护理、房屋、物品等都符合规定,但是仍然没能避免患者自缢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未能避免后果发生的责任,医院需赔偿死者近5万元。
因未能避免精神病患者自杀 医院被判赔偿
北京市一名患精神分裂症患者李某,在北京某精神病医院的活动室内自缢身亡。日前,这所医院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精神病院,虽然治疗、检查、护理、房屋、物品等都符合规定,但是仍然没能避免患者自缢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未能避免后果发生的责任,医院需赔偿死者近5万元。
李某患精神分裂症近20年,一直在北京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2月24日,李某在医院的活动室内缢死。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发现,死者是被尼龙绳子缢死的。李某的家属认为:死者为精神病人,随时都有暴力伤害他人或者自残、自杀的可能,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应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按照医疗常规,精神病医院里所有可能导致对患者不利的物品应该与患者严格隔离。另外,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不但要对患者的疾病进行规范治疗,同时负有对患者监管的义务,正是由于医院监管不力,才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
法院认为,该精神病医院对李某负有管理责任,该院对李某实施的二级护理及对李某居住的房屋、使用的物品、每周进行的检查虽符合《北京市护理工作规范质量标准》,但并未能避免李某自缢死亡后果的发生。由此该院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未能避免后果发生的责任。因此作出医院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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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