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生谢某在为试管婴儿张某治疗的过程中,因输液速度过快造成婴儿心肺负担加重,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医生输液过快试管婴儿丧命
医生谢某在为试管婴儿张某治疗的过程中,因输液速度过快造成婴儿心肺负担加重,导
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06年3月18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判决个体医生谢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费用计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
2006年4月26日,婴儿张某到个体医生谢某处就诊,谢某为张某输液,在30分钟内输入48ml的药量后,婴儿病情发生严重恶化,在送住医院途中死亡。经赣州市医学会和司法部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不属医疗事故,但认定谢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输液速度过快问题,与婴儿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及时减慢输液速度,与婴儿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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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