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某校一男老师,多次与该校一名13岁女生发生性关系,最终东窗事发。经女生母亲报警,男体育老师被抓。5月19日,因涉嫌强奸,老师许某被逮捕。
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邓女士发现女儿莹莹没有去上课,便到女儿平时租住的出租屋找人,质问莹莹为什么不上课。莹莹谎称自己和女同学去玩了,所以没有上课。邓女士当场让女儿打开QQ找出当天和她一起去玩的同学。"
当莹莹打开QQ后,邓女士惊呆了!她发现女儿的QQ空间上,竟然有一张女儿与一男子开房的亲密照。面对母亲的质问,莹莹这才承认自己撒了谎,并说出了令邓女士难以接受的真相——莹莹说她和男体育老师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而且一直持续到现在。
许某今年27岁,莹莹13岁,还在读初中。莹莹说,体育老师许某和她是邻居,平时都租住在同一栋楼里,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慢慢就熟悉起来,之后两人还互加为QQ好友聊天。今年3月初的一天深夜,莹莹在QQ上跟许某说自己锯到脚了。许某便主动提出自己有药,让莹莹到他住处擦药。莹莹随即到许某的住处拿药,许某却让她“陪陪”,并强行与莹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莹莹拿药离开了许某的房间。
莹莹称,许某当时虽然没有对她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但她考虑到同栋楼还有许多同校老师居住,所以害怕而不敢反抗呼救,更不敢将此事告诉父母。
莹莹说,此后的两个月里,她又先后与许某发生了几次关系,“因为我对他还是有些好感的,而且他对我也蛮好,所以后面几次是我自愿的”。
对于与莹莹的关系,许某在接受审讯时供认不讳,但他认为,第一次与莹莹发生关系时对方并没有反抗,在他看来对方“是默许的”。同时,许某称在此后两人“交往”的过程中,两人还亲昵地互称为“宝宝”。他承认自己知道莹莹未满14周岁,也知道这样做是犯罪,但自己控制不住。
“许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幼女,仍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根据2013年《性侵意见》司法解释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承办检察官说。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佰佰安全网。
《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