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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伯晚年重操旧业 因盗窃一百元被判刑

2017-11-07 11:52:36 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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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年已八旬的巫某,本该在家颐养天年,却重操旧业,以扒窃为生。别以为盗窃金额小就构不成犯罪,也别以为年纪大就可以免责。

八旬老伯晚年重操旧业 因盗窃一百元被判刑

年已八旬的巫某,本该在家颐养天年,却重操旧业,以扒窃为生。别以为盗窃金额小就构不成犯罪,也别以为年纪大就可以免责。

10月31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巫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巫某,男,1937年12月出生,连城人,年老无生活来源。1983年因犯惯窃罪、赌博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1月刑满释放;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已八十高龄的他,依然改变不了扒窃的坏习惯。

2017年7月27日这一天,正好是连城县四堡镇的墟天,巫某来到了这里,趁着集市人多嘈杂,正是扒窃的好机会。他在街上走着走着,突然发现一位老妇人正神情专注地在一水果摊前买水果。他神不知鬼不觉地走上前,将贼手伸进了那老妇人的上衣口袋,摸走了一百余元后,迅速逃离。

可他的这一举动,正巧被在一旁的邹某看了个正着。尽管巫某矢口否认,可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犯罪前科,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五种情形。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论数额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巫某虽仅扒窃了一百余元,照样被定罪判刑。

佰佰安全网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们要加强管理,出入这些场所的人也应警惕,具有防范意识,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减少和避免发生在这些地方的盗窃等犯罪案件。


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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