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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水塘溺亡家属状告承包者

2017-03-27 12:21:19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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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去年7月27日下午,肥东县石塘镇某村村民谢某某,去村中一水塘洗澡时不慎溺水。

村民水塘溺亡家属状告承包者

去年7月27日下午,肥东县石塘镇某村村民谢某某,去村中一水塘洗澡时不慎溺水。后经蓝天救援队搜救,该村民的尸体被打捞上岸。事发后,谢某某家人陷入悲痛之中,他们认为这是因水塘的承包者蓄水过深,没有进行安全管理,于是将承包者告上法庭。近日,记者获悉,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村民水塘溺亡家属状告承包者

2016年7月27日18时左右,肥东县石塘镇某村村民谢某某到本村民组的一水塘洗澡,不慎溺水。事发后,村民立刻向110、120等求救,但因水太深而没有成功。此后,救援人员联系到合肥蓝天救援队前来施救。后来救援人员将塘水放浅后把谢某某的尸体打捞上来。

据了解,谢某某当年40多岁。事发后,谢某某家人认为,水塘的蓄水过深,平时没有安全管理,水塘的承包者应承担责任。据介绍,该水塘属于村民组,被该村一村民方某某(化名)承包。 2016年4月28日,该村民组与方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村民组将该塘租赁给方某某用以养殖,租赁期暂定为5年;方某某在生产期间内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政策,规范进行生产并应在池塘中设置相关警示标牌,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2016年6月,因连续下雨,大塘水位太深。于是村民组于2016年7月16日讨论后要求方某某抓紧排水,但方某某未排水,也未在水塘中设置警示标志。

承包者蓄水过深被判赔偿15万

谢某某的父母和妻子诉至法院,认为方某某行使该塘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将该塘蓄水过深,平时也不进行安全管理,对谢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方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方某某辩称,谢某某明知水塘水深,未结伴同行也未携带游泳保护用具,置生命危险于不顾,应承担绝对的主要责任,负全部损失的95%。方某某认为,自己应该承担5%的赔偿责任。

承包者未设警示牌应担责30%

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件是谢某某在水塘中洗澡时不慎溺水死亡,应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谢某某承担70%的责任。方某某承包的水塘蓄水过深,未能及时排水,留下安全隐患,且未在水塘中设置警示标志,对谢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方某某赔偿谢某某父母及妻子共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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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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