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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偷拿父亲私房钱 上演“贼喊捉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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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05 18:11:31
  •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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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他循着声音赶到,看到女儿郑秀一脸惊慌地指着窗外,地上散落几张百元大钞。郑大海发现,自己藏在黄豆袋子里的一万多元没了。

女儿偷拿父亲私房钱 上演“贼喊捉贼”

“抓小偷、抓小偷……”一阵急切的呼喊,惊醒了郑大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他循着声音赶到,看到女儿郑秀一脸惊慌地指着窗外,地上散落几张百元大钞。郑大海发现,自己藏在黄豆袋子里的一万多元没了。经民警调查,偷走钱的,竟是发现小偷并大声呼叫的郑秀。近日,记者从张家界市桑植县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依法对郑秀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事发凌晨惊醒,发现家中被盗

2015年12月22日凌晨,湖南张家界市桑植县,郑大海一家正在熟睡。凌晨一点多,一阵惊呼将郑大海与儿子郑小海惊醒。他们怔了一会,发现声音的来源就在自家的二楼,而且是由郑秀发出,于是两人匆忙起床赶了过去。

郑秀告诉郑大海,小偷在家里偷窃时,刚好被她看到了。听到郑秀呼喊后,正在黄豆口袋里翻钱的小偷,拿着钱慌慌张张地向外逃去,匆忙中留下了几张百元人民币。“小偷……小偷……我看见小偷从这儿跑了。”郑秀指着窗外说。因为“受惊”,郑秀说话有些断断续续。

听到郑秀的话后,郑小海迅速出门,循着姐姐指的方向追赶过去。但最终一无所获,郑小海只能悻悻地返回家中。回家后他得知,父亲在黄豆口袋里藏了一万多元“私房钱”,这笔钱被小偷偷走了,郑小海立刻打电话报警。

民警调查女儿偷钱后制造假象

直到第二天中午,民警当着郑小海的面,在郑秀的摩托车座位下的储物箱内,查获了郑大海丢失的“私房钱”。他们这才明白,原来所谓的小偷凌晨入室盗窃,只是郑秀为偿还欠下的“赌债”,自导自演的一场戏。

因为丈夫常年在外打工,没人帮忙带小孩,郑秀住回了娘家,这一住就是十多年。平时,郑秀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又喜欢打牌。渐渐的,她在外面欠下不少“赌债”。为偿还欠款,得知父亲在黄豆口袋里藏了一笔“私房钱”后,郑秀偷偷打起了小算盘。事发当晚,趁家人熟睡,郑秀将郑大海藏的12900元现金偷走,并刻意留下了几张百元人民币,制造小偷匆忙逃走的假象。随后,郑秀大声呼喊“抓小偷……抓小偷……”,表现出受惊的样子,上演一出“贼喊捉贼”。

得知是女儿郑秀制造的闹剧后,在亲情面前,郑大海选择原谅女儿。近日,记者从张家界市桑植县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依法对郑秀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但是“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仍不会逃过法律制裁。所以,请勿存侥幸心理。

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告诉记者,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存在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需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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