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香港新界上水发生抢劫金条案,五名劫匪打劫一辆运金车,同时也是成功抢走数十条总值逾千万港元的金条后逃走。
事发地点位于香港安全街30号。报案系统显示,香港警方于9时09 分接到报案,位于香港上水的安全街30号于8点59分发生抢劫事件。
案发时,一名年纪约30岁的男性客货司机,将货车停在安全街28 号美时货仓路边,准备将车内的几袋共60条、每条价值30万港元的金条,用手推车送往安全街30号大厦内的一间公司时,突然一辆私家车驶至,跳下三名歹徒,用牛肉刀恐吓该名司机,又向其双眼喷射胡椒喷雾。
在该名男司机失去反抗能力后,歹徒抢走手推车上金条,沿大厦后巷逃至居适街,再登上由另一同党驾驶的另一辆私家车离去。期间曾有另一名公司职员试图阻止歹徒离开,但同样遭其中两名歹徒以牛肉刀恐吓。
该名男司机其后由救护车送院治理。香港警员迅速封锁现场调查,并翻看大厦的闭路电视片段搜证。上午11时许,金条主人到现场协助警方调查,并开启货车后盖,给予警员检查车内情况。目前尚不清楚遭抢劫的金条总数。香港《明报》消息指,被抢走的约有60条,每条价值约30万港元,总值1800万港元(约1600万 元人民币)。《香港01》则表示,歹徒抢走数袋金条,每袋装有60条,一袋金条价值已1800万港元,目前仍不清楚有几袋金条遭抢劫。车上剩余6袋金条未被劫走。
抢劫罪如何认定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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