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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改签火车票被拘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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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09 11:43:32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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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男子捡到他人身份证,将身份证名下的火车票取出改签,不料乘车时被查获,不仅耽误了行程,还被行政拘留5天。

男子捡到他人身份证,将身份证名下的火车票取出改签,不料乘车时被查获,不仅耽误了行程,还被行政拘留5天。

11月6日,渭南的张先生接到手机短信提醒,他在网上订的火车票被取出并改签了。怀疑身份证被盗用,张先生立即报警。

经调查,张先生原订的数日后前往北京方向的卧铺车票被改签成当日前往无锡的硬座车票。由于该次列车已从西安站发车,民警联系列车乘警请求协助查找。乘警根据乘车信息在车厢内找到程某,程某当场承认捡拾他人身份证并改签火车票一事。

程某交代,他是陕西洋县人,当天到西安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前往无锡找工作,在火车站附近捡到张先生的身份证。由于程某的身份证丢失无法购票,且张先生的年龄样貌与自己有些相似,程某就在自动取票机上用张先生的身份证买票,没想到取出一张前往北京的卧铺车票,程某遂把车票改签成当日前往无锡的硬座车票。

在民警调解下,程某交还了张先生的身份证和购票费用,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被行政拘留5天。

佰佰安全网相关知识: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关键词
  • 身份证
  • 改签
  • 火车票
  • 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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