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14日快的、滴滴两大打车市场巨头宣布两家正式实现战略合并,外界对此发声颇多,言论不一;这主要的争论点就停留在是否会形成垄断这一问题上。
对此问题,2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时回应称,目前暂未收到关于滴滴快的打车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而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相关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易到用车近日正式向中国的反垄断部门举报“滴滴”和“快的”的合并行为违法,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易到用车是向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提出上述举报的。举报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未按要求向反垄断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
业内表示,由于手机软件打车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两家企业合并后垄断市场并不会对其产生太多积极影响,而且目前企业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对市场形成的影响也尚不得而知,是否形成垄断言之尚早。
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我国所反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企业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之一。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则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业内表示,就双方合并而言,关键看两家企业2014年各自的财务报表情况,是否符合总营业额20亿元、各自营业额4亿元以上的标准,如果符合则需要进行申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分析称,滴滴与快的之间如果存在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协议,则为横向垄断协议,为法律所禁止。但是,目前双方之间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合并。若是由两家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法律上只有一个主体,则根本不存在垄断协议成立的前提;若是通过交叉持股等方式实现战略合作,仍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并,双方之间的协议也不属于垄断协议的范围。
而在滥用市场地位方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则认为。这主要看合并后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反垄断法,是否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几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打车软件市场正处于初级培育阶段,企业合并后进行垄断市场的行为,对市场进行操纵的话,对它们来说弊远大于利,会导致这个并不饱和的市场出现萎缩。”支振锋坦言,其实,经过了当年美国对于微软的反垄断后,各国政府对于本国企业的反垄断调查还是更趋于慎重的,太过“敏感”的对于本土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甚至是裁决,不仅可能会影响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也可能会令被调查、裁决企业的一蹶不振,阻止龙头企业成长成为世界行业巨头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