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岳母家寻妻途中,定西男子陈某某产生自杀念头,抱着2个月大的女儿跳河后自己游回导致女婴死亡。7月19日,渭源县法院以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查明,2015年12月3日,陈某某妻子张某与公婆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于次日回了娘家。随后,陈某某抱着出生两个多月的女儿去岳母家寻找妻子。途中多次打电话问岳母妻子是否在娘家,其岳母称张某不在家,陈某某怀疑妻子故意不接电话就折回返家,当行至渭源县峡城乡磨沟口洮河边时产生轻生念头,再次给妻子打电话希望照顾女儿,遭到妻子拒绝。晚7时许,陈某某抱着婴儿跳入洮河,在挣扎过程中将婴儿丢弃于洮河中,自己游回岸上返回家中,未对婴儿采取施救措施。晚10时许,陈某某将女儿丢弃在洮河的事实告诉家人后,其家人未寻找到婴儿。案发后,渭源县公安局经打捞未果后于12月19日聘请潜水员打捞到婴儿尸体。经鉴定,婴儿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明知婴儿在溺水情况下会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但仍然抱着婴儿一块跳河自杀,故意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自杀后自己逃生而将婴儿丢弃导致婴儿死亡,其故意杀人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与其他典型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后果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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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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